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乌兰察布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乌兰察布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04-02生效日期:2021-04-02

乌兰察布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则

  编制目的

  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领域中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符合Ⅲ级响应条件的事故(见1.5分级标准);

  (2)超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事故,切实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职工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危险源管理,做好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进行社会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分级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尾矿库溃坝、火灾、透水、爆炸、中毒窒息、采空区塌陷或地压、冒顶片帮、坠罐跑车、边坡垮塌、排土场滑坡和泥石流等事故,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Ⅰ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Ⅱ级响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Ⅲ级响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Ⅳ级响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组织体系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基础科科长兼任。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成员科室:

  总 指 挥: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总指挥: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副局长

  成员科室: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职责

  (1)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接到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总指挥、副总指挥要及时准确了解情况,批准现场救援方案;

  (3)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做出各种正确的救援决策。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和落实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收集汇总、分析各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成员科室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组织修订预案,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成员科室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传达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市应急管理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2)应急指挥调度中心

  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按照市应急管理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领导报告;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协调全市范围内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3)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

  承担事故应急过程中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职责,向市应急管理局领导提供救援建议的理论支持;当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支持配合时,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事故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调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事故跨区域、多领域或影响较大时,由市应急管理局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预防和预警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要求对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危险源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本辖区内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危险源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预警行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信息报告与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Ⅳ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

  (5)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科室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调度中心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当事故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响应程序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科室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初步情况;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3)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指挥部报告;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5)向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6)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7)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科室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3)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4)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

  (6)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8)根据领导指示,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援;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市应急管理局及时通知市政府外事办;

  (6)必要时,商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非煤矿山常见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

  4.4.1尾矿库溃坝事故

  (1)确定事故发生的影响范围,迅速组织撤出并转移尾矿库漫堤溃坝范围内影响的居民和人员。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

  (3)查看原设计有关资料,掌握事故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排洪系统、筑坝材料特性、气候条件等。

  (4)根据尾矿库所在区域,救援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制定科学的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

  (5)保护国家重要物资和设备、设施,防止事故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4.2火灾事故

  (1)当非煤矿山井下主要进风管道发生火灾时,应先采取反风措施,撤出井下工作人员。

  (2)井下回风巷道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先撤出上风侧人员后,再进行反风,抢救下风侧人员。

  (3)灭火人员必须配带隔离式呼吸器,在上风侧实施灭火,严禁灭火人员进入下风侧或在下风侧组织灭火。如现场灭火不能控制灾情,应及时撤出人员采取泡沫、灌浆、密闭等灭火措施进行灭火。

  4.4.3透水事故

  (1)当工作过程中发现井壁挂汗、挂红、出水量增大、有害气体突然增加、巷道内发冷、地鼓、水叫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工作人员,组织探放水。

  (2)发生透水事故,必须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工作现场,切断淹没区所有电气设备电源,起动备用水泵进行排水。

  (3)主要泵房司泵工要坚守在岗。要及时清点井下撤出人员数量,发现缺人,要立即制定排水方案,组织抢救。

  4.4.4爆炸事故

  (1)确定爆炸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切断事发地点的电源,防止救援过程中次生伤害的发生。

  (2)查明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注意要查明有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火源、有毒有害气体及液体泄漏等危险物品,并予以排除。注意查明周边井巷工程、边坡、岩体稳定情况,保障救援过程的安全。

  (3)确定救援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爆炸后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对于露天矿山,应注意火灾、有毒有害气体、边坡垮塌、残留爆炸物等危害的产生;对于地下矿山,应注意火灾、透水、有毒有害气体、采空区塌陷、冒顶片帮、残留爆炸物等危害的产生。

  (4)明确地下矿山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防止爆炸产生的火灾及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它区域蔓延;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4.4.5中毒窒息事故

  (1)查明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原因和可能受到的影响范围;加强矿井通风,必要时井下受困及相关人员启用压风自救系统。

  (2)检测查明中毒窒息有毒、有害气体的来源和存在的部位,修复被破坏的通风系统;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及时撤出因采用反风措施而可能受到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相关人员。

  (3)确定采取消除产生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毒、有害气体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4.4.6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

  (1)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大面积地压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井下采空区分布及其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查明被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埋压、围困、冲击波造成的可能位置和人员数量。

  (2)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大面积地压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可能扩大的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发地点可能存在的其它坍塌、陷落等危险因素。

  (3)分析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防止采空区塌陷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技术方案、具体方法及相应安全措施;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4.4.7冒顶片帮事故

  (1)查明冒顶片帮事发地点及其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相关井巷参数等影响因素;查明冒顶片帮事故发生的原因、具体位置及其影响范围。

  (2)根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等有关资料,查明被埋压、围困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确定救援方案。

  (3)加强矿井通风,根据现场情况启用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与相应安全措施。

  (4)加强巷道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险人员的专用巷道;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4.4.8坠罐跑车事故

  (1)迅速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排水工作人员除外)从第二安全出口撤出,回到地面安全区域。

  (2)查明坠罐跑车事故对提升系统、井巷工程、供电线路、压风管道、排水管道、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线的破坏情况;必要时井下断电、关停压风、暂停排水等。

  (3)减少事故井巷的进风量,降低风速,为抢险救灾创造安全环境,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4)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4.4.9边坡垮塌事故

  (1)边坡垮塌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指挥现场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在没有人员伤亡时,应严密观察现场垮塌情况,待边坡达到静止状态,再研究确定相应的救援方案。

  (2)若垮塌造成人员被掩埋,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紧急抢救:①先防止塌方事故的扩大,可采用支柱、木板、砂袋等物品对塌方边坡进行支撑,从两端或一端逐步清除坍碴,随挖随支撑,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②要尽量使用人工挖掘,防止救援不当造成被掩埋人员的伤势加重。抢救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观察边坡及现场情况,并且安排专人对边坡的浮石、杂物进行清理,避免二次伤害;③被抢救出的伤员要立即抬至安全的地点,清除口、鼻内的异物,进行简易包扎、止血或简易骨折固定,对呼吸、心跳停止的要立即予以心脏复苏抢救,并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4.4.10排土场滑坡和泥石流事故

  (1)迅速组织撤离排土场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查明排土场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排洪通道堵塞情况,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疏通,恢复通道原有的排洪功能;

  (2)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掌握受影响的排土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及排土场相关技术参数。

  (3)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信息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新闻办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由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伤亡遇难人员补偿、亲属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保障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电话、网络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通信畅通。

  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建立全市非煤矿山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可靠、及时传输,保证应急响应期间信息联络畅通。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调度中心。

  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区非煤矿山事故救援需要和特点,配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非煤矿山企业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

  消防救援队伍是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根据需要协调沿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保障和支持,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4)医疗卫生保障。事发地旗县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非煤矿山企业事故人员伤亡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治,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卫健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

  必要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旗县(市、区)、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和非煤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在应急响应状态时,当地气象部门要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队员参加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员工进行应急培训教育。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3)演练。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组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在演练结束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总结。市应急管理局每两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预案管理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市应急管理局每三年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地区相关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职工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
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
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
乌兰察布市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