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文件内部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内环办〔2009〕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12〕19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乌兰察布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
一、试生产审查
(一)申请
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需向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由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委托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验收的建设项目)。
(二)提交试生产资料
1、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
3、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报告。
4、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
(三)现场检查
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试生产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科室及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检查。
(四)审查意见
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对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下达试生产审查意见。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申请
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二)受理
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登记表》。
(三)提交验收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提供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公司出具的《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中须附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四)组织验收
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收到以上验收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成验收组并完成验收。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竣工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环境监理公司、相关科室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等组成。验收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检查建设单位对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的执行情况。二是检查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三是审核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四是审核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五是现场形成验收组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不一致的、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的、验收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程序。
(五)网上公示
在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和验收监测(调查)情况。
三、验收意见
根据验收组验收结论,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起草《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报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复核,办公室审修,主要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