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21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最低工资未达到此标准的,按此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