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压实各方责任,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多元共治格局,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和社会化,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范围定义
本意见所指电梯是按照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建筑物中电梯所有权的业主、单位、组织等主体,其中住宅小区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共用设施设备,是业主共有财产,其所有权人为全体业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所有权人为该单元相关业主。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体。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六)按照上述规定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
三、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一)电梯所有权人责任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安全的相应责任和义务,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监督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履行电梯安全职责。负责电梯检验检测、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的筹集。
(二)电梯使用单位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1.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申请,确保电梯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内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检验检测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
2.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开展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一梯一档”电梯安全管理档案。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维护保养单位或专业公司管理电梯。
3.按要求及时到所在地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使用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原电梯使用单位应予以配合并移交电梯技术档案。
4.督促维护保养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责任。
5.定期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或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处置,严禁使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电梯。电梯发生事故时,应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实施处置,做好人员安抚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6.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可以进行安全评估,同时可以要求维护保养单位,适当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7.配合969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行电梯安全信息化管理。鼓励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配备断电自动平层装置、轿厢意外移动安全保护装置、智能识别阻拦电动车系统、96933电梯智慧监管设施等安全设备设施。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其它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1)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2)电梯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3)电梯安全部件或主要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4)其它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9.应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统一的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等信息,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及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10.电梯需停止运行超过24小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运原因和修复时间,同时报告所在地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责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报告。
1.与使用单位签订或解除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维护保养合同应明确维护保养标准和服务质量。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2.按规定配备电梯维护保养人员,确保现场维护保养人员能力和数量满足需要。定期开展维护保养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3.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和维护保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4.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每年度至少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及时排除故障。故障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时,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立即停用电梯,并提供解决方案。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同时向所在地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等情况,并主动公示,相关记录至少保存4年。
6.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书面记录。
7.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主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服从应急指挥调度,积极响应应急指挥调度处置任务。
8.电梯维护保养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9.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禁止超许可资质范围承揽维护保养业务。
10.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在当地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值班电话等。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备案告知手续,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当办公场所、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10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1.应建立电梯检验检测超期提前预警机制,在电梯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醒使用单位申报检验检测。使用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15天仍未申报检验检测的,应向所在地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电梯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电梯生产单位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承担安装、改造、修理质量安全责任。
1.电梯制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服务。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2.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在施工前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新安装的电梯在监督检验完成后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出厂资料原件、安装资料等技术档案。
3.电梯经营销售单位应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五)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责任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检验检测、安全评估责任,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1.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安全评估结论。电梯检测机构应按要求于10日内将检测报告上传至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化平台。
2.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完成后,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供书面报告,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告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向电梯所在地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强化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电梯安全监管实行所在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职责
落实所在地监管责任,对本区域内电梯安全负总责。研究制定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办法,解决电梯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对辖区内电梯进行安全排查,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对电梯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推动物业管理制度全覆盖。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对辖区内电梯安全负责。督促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小区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检验检测、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协调解决“无使用单位、无维护保养单位、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问题。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电梯管理不规范、安全制度不落实和违法违规、质量失信行为以及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报告。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协调、指导行业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封停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
接到电梯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建立电梯故障、事故调查处理等台账。统计分析故障、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电梯智慧化管理工作。
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引导使用单位择优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维护保养单位。整顿电梯维护保养市场“小、散、乱”现象,推动维护保养业务少、维护保养技术弱、装备人员差、无固定办公场所等规模较小的维护保养单位市场化整合,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整体提升维护保养市场质量安全水平。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制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维修保险管理办法,协调解决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宜。
在对设计有电梯的新建住宅小区进行验收时,应当查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电梯出厂资料等,未提供相关资料的住宅小区不得完成综合验收。
(五)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消防部门职责
开展特殊情况下的电梯应急救援。
(七)其它有关部门职责
教育、交通、商务、文旅、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五、建立综合防范体系
(一)构建协调联动机制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公安、教育、商务、文旅、卫健等部门组成的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消除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社会稳定。
(二)建立问题电梯上报机制
电梯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采取措施尽快整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同时按规定上报。
发生电梯非正常停运超过2小时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电梯非正常停运超过48小时的,电梯所在地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区(市、县)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报告;停运超过15天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推行电梯安全综合保险
全面推行电梯安全综合保险,增强电梯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赔偿能力。鼓励多渠道筹集保险经费,推动利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收益、物业服务费、公共收益等经费购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发挥金融保险对电梯事故人身财产伤害赔付、电梯部件更换维修的保障功能。
(四)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电梯行业协会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电梯行业良性发展。畅通社会监督和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全民关注电梯安全、参与电梯安全监督。
(五)强化电梯安全宣传
加强电梯安全宣传,鼓励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电梯使用单位积极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乘客文明乘梯,增强公众电梯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本意见自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