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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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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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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德府发〔2019〕9号

颁布部门:德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5-23生效日期:2019-06-23

  备注:有效期为5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3日

  德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控制、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的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景观用水、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再生水利用等节水先进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节约用水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 城镇节约用水管理

  第九条 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制度。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分类管理。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制度。
  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初向非居民生活用水用户下达本季度的用水计划,实行定额管理并负责监督和考核。
  非居民生活用水应当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书面答复意见应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照下达的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出计划和定额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外,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定额)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一倍收取;
  (二)超计划(定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二倍收取;
  (三)超计划(定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三倍收取。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列支。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超计划、超定额部分的水费收入,要优先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第十四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新的水量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节约用水具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设备,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节约用水具体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和监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括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内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安装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用户不得擅自停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定期实行管网测漏,防止用水设施漏损。

  第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十九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条 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节水洗车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使用节水器具。
  洗浴中心、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检查维修,降低管网漏失率。
  供水企业管网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自用水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超标准的水量不得计入成本。定期向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的准确用水水量。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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