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综改示范区: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厅和财政厅制定了《山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设计
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或办法。鼓励以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制定,或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施重奖。
二、加强制度保障
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整合优化“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平台或途径,做好举报受理、案件查处、实施奖励等相关工作衔接,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三、强化宣传培训
各市应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举报途径和渠道。将举报奖励制度作为宣传工作重点,开展持续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参与知晓度和参与热情。加大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提升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效果。
请各市于2020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报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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