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突发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市农业农村局研究修订了《威海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威海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作废。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8日
威海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强化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道路外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救人高于一切;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行政首长负总责,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实行属地管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农机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工作。
2.农机事故分级响应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Ⅱ级(重大)农机事故、Ⅲ级(较大)农机事故和Ⅳ级(一般)农机事故4个等级。
2.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组织体系
市、区市(开发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共同构建上下联动的全市农机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均须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指挥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常设机构。
3.1.1市级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组 长:孟艳玲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副组长:汤华云 市农机发展中心主任
于世涛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主持工作)
成 员:孙文浩 市农机发展中心副主任
肖兆捍 市农机发展中心安全保障科科长
陈玉华 市农机发展中心安全保障科副科长
丛晓飞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发展中心,肖兆捍任办公室主任。办公电话:0631-5265698,事故报告电话:0631-5232736。
3.2指挥中心职责
负责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配合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3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指挥中心办公室承担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中心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发生地相关单位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上级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接受媒体的采访;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3.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为主,农机事故发生地(区市、开发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据各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较大农机事故以及涉及区市(开发区)有管辖争议的农机事故,由市级指挥中心组织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或由市级指定相关区市(开发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重大农机事故和涉及周边地市有管辖争议的农机事故,逐级报告到省农业农村厅,并配合省级成立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逐级上报后,配合农业农村部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根据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后勤保障、事故勘查、善后处理等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当组内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调整充实。
现场指挥部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对发生的农机事故进行快速有效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农机事故及救援情况,同时报告上一级指挥中心。
4.预测预警报告机制
4.1预警行动
指挥中心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4.2事故监控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较大以上农机安全隐患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进行排查处理,并对其他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4.3信息报告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后,当事人(单位)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将事故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事发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并逐级报告至农业农村部,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立即逐级报告省级指挥中心,确保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农村部。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报告。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农机事故应急响应分为部、省、市、县四级。发生农机事故后,按照事故的等级及伤亡情况,确定事故响应级别。
发现或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事发地区市(开发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等级及响应机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农机事故应逐级报省级指挥中心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逐级报农业农村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当农机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恶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5.2指挥协调
Ⅲ级(较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市级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逐级报告到省级指挥中心,按照省级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应急处置力量。当地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以妥善处理事故时,可以由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指派同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应急处置人员、农机事故处理专家或协调其他部门和组织,参与现场事故处理。
事发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与当地方有关部门协调,全力控制农机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在事故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3医疗救助
事发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援,并协助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救助处置工作。
5.4现场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协助做好现场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疏散现场群众离开危险场所。
5.5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事故现场检测、鉴定、善后处理等工作,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5.6信息发布
指挥中心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5.7响应的终结
农机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指挥中心根据汇总之后的情况形成工作报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助处理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机事故发生后,应当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2总结报告
农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中心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机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保障信息网络和通讯畅通。市级指挥中心承担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并对日常的应急保障、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汇总评价。
7.2技术保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成立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与农机事故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7.3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应急响应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各级指挥中心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等装备的日常管理。
7.4资金保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设置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设备购置、办公、通讯、设备维护、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方面。
8.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演习演练培训
各区市(开发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农机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每年
至少要组织一次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同时结合应急演习演练,组织应急处置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方面的培训。
8.3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