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10月15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威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超出县级处置能力或跨县级区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以及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先期处置工作。
1.4风险评估
(1)人为因素。机动车驾驶人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车辆因素。部分车辆安全性能状况差、日常安全检查保养不及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3)道路因素。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乏,夜间无照明设施,标志标线不健全,缺失应有的行车提示、警告和规范功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4)气候环境因素。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导致道路湿滑、驾驶人视线受阻,也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1.5分级标准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等因素,将道路交通事故由低到高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
1.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1.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1.5.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1.5.4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减少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4)快速反应,高效应对。
(5)科技支撑,依法管理。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市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威海军分区和属地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等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处置需要,临时增减成员单位。
2.1.2市交通事故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应对法律法规;
(2)组织、协调、指挥本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应对工作,做好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工作,落实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安排的各项任务、措施;
(3)负责重大及以上级别道路交通事故的先期及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支持;
(4)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评估、控制以及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5)负责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所属队伍、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6)指导县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新闻报道,做好应急处置新闻发布,收集、研判、引导舆情。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上舆情监测及网上舆论引导。
(3)市教育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对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本预案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维护交通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6)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其民政部门做好遗体火化事宜,按规定对事故受害者实施救助。
(7)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周边空气、土壤、水源进行监测;负责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和环境恢复建议,对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并参与处置;调查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运输;负责审查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营运资质以及营运线路,对事故发生路段涉及的公路部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对涉及农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救援及协助调查工作。
(11)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旅行社,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对涉及旅客的道路交通事故做好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1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及有关区域卫生防疫等工作,负责统计并提供医疗机构救治伤亡人员情况。
(13)市应急局:参与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对救援行动提出意见建议,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做好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14)市外办:负责与上级外事部门及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沟通,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涉及外国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15)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气象情况监测,为现场指挥提供气象服务。
(16)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威海监管分局:负责协调相关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1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被困人员救助及灭火施救工作。
(18)威海军分区:负责协调部队和组织民兵力量,按程序参与应急救援。
(19)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协助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加强事故控制,做好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作为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1)负责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等。
(2)落实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度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3)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向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
(4)向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6)组织修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联系现场指挥机构的组建等工作。
(9)承担市交通事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属地区市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属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准备,控制现场局势;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其他相关情况,及时向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按照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命令,下达现场处置指令,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组织机动力量及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和增援行动准备;负责组织对人财物等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根据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指示,组织开展现场善后处置工作,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加强现场清理和保护;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总结和报告。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交通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1)综合协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开展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信息简报起草、信息收集整理和报告、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开展现场抢险、人员搜救、设施抢修、现场秩序维护、环境监测、信息畅通、险情消除等工作。
(3)现场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开展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交通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4)技术专家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技术专家及外聘专业人员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研究,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5)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事故现场气象状况、环境污染程度开展监控、监测和评估,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6)后勤保障组。由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做好应急救援经费、车辆等方面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开展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协调相关保险公司做好理赔事宜。
(8)新闻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发布权威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9)事故调查组。由国家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2.5专家组
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参加市交通事故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按照市交通事故指挥部的要求,科学分析事故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
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历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道路交通事故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外地已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2预警
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2.1预警级别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级别。
(1)蓝色预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蓝色预警:
①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②经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蓝色预警的。
(2)黄色预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黄色预警:
①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②经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黄色预警的。
(3)橙色预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橙色预警:
①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②经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橙色预警的。
(4)红色预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红色预警:
①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②经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红色预警的。
3.2.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具体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等方式发布。
3.2.3预警预防措施
预警发布后,市交通事故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管委)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处置:
(1)落实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2)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反映渠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3)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衍生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及级别;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6)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道路交通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9)调度有关应急队伍赴现场进行处置;
(10)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状态结束
预警发布单位密切关注道路交通事故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4.1报告主体
各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并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接报的各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管委)、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2报告时限
相关单位接报道路交通事故后,对需要上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向属地区市政府(管委)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上报要求,立即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及范围,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4.3报告内容
(1)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车辆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2)市县两级政府全面掌握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时按要求报送上级政府。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事故的,不受事故分级标准限制。
(3)对涉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员,或影响境外的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赶赴现场,实施堵漏、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2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
5.2.1四级响应
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管委)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5.2.2三级响应
由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批准启动。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调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先行处置,并视情在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统一指挥下做好协同处置工作;视情请示批准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级别进行处置。
5.2.3二级响应、一级响应
由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作出判断,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启动。市交通事故指挥部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在上级工作组或者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做好协同处置工作。
5.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单位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区市政府(管委)对本区域道路交通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应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市县两级政府积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5.4处置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疾病防控科普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对短期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引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及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1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5.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建立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按照本预案“监测与预警”部分有关规定,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或组织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最迟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市县两级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6紧急状态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已经造成或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需要宣布全市或者个别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依程序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5.7响应终止
道路交通事故救援行动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向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报告,请求解除应急响应。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根据救援现场情况,及时下达解除应急响应的决定。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解除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做好受伤人员抢救、人员安置、死亡人员遗体辨认和事故调查及理赔等善后工作。
6.2社会救助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相关保险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6.3调查与评估
(1)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当及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过程,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查评估。
(2)各区市对本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6.4恢复重建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管委)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开展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市县两级政府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县两级宣传、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防动员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其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助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7.2资金保障
(1)市县两级政府将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所需应急准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和救灾安置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需财政负担的事故处置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区域,启动上一级政府应急响应的,上一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下一级政府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提出相应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批准。市县两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进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保险。
7.3物资装备
(1)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及时补充更新。
(2)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科技支撑
(1)各级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实现与国家、省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满足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镇(街道)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市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案发生重大调整时,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指导。
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参与。各区市政府(管委)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8.2宣教培训
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本单位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应急队伍,开展预案解读和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向群众传播道路交通安全、救护知识;对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宣传、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新闻传媒等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交通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培训。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推动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应急知识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教育与培训。
8.3考核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按规定给予补助;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修订
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
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