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天津市内河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内河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天津市处置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负责或参与的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在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同时,按照《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就近就便。
1.5 事件分级
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船舶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人员落水,船舶漏油造成水域污染,车辆落水等水上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设立天津市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组织开展本市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委主任担任。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应对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本市较大以上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所在区开展较大、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等。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港航局,主任由市港航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港航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开展市级内河水上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督促市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与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媒体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做好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分析、应对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干警参加抢险救援,维护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现场秩序,协助撤离危险区域群众,依法对事发地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做好内河水上突发事件遇难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生态环境污染预警及监测工作,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中组织相关单位对涉及的城市道路桥梁进行抢修和恢复。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力保障,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运送。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市管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指导本市渔业渔政系统力量参与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与应急行动,并对救助遇险渔业船舶提供必要的支持。
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单位开展A级旅游景区水域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参与处理旅游团队遇到的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员现场急救、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外办:负责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涉港澳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外、涉港澳政策指导。
市体育局:负责水上救生员的培训;组织体育运动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调集、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开展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天津海事局:负责协调海上搜救资源支持内河水上搜救行动。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做好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公众移动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现场通信畅通。
民航天津空管分局:参与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为航空器参加救援提供支持。
市道路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协助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市港航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应急处置,沉船打捞、抢险救助,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承担内河水上突发事件(海河市内六区通航水域除外)应对工作;建立本区内河水上搜救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动员本区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参加内河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市航道工程处:组织所属船舶和相关设备器材、人员参与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3 预警
3.1 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主要为可接收到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紧急通知信息。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由预警发布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气象预警信息的来源: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水文预警信息的来源:水务部门对内河水文数据及趋势分析(如水位、流速及流量等)和其他可能引发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水文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洪涝预警信息。
其他信息的来源: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的紧急情况。
3.2 预警转发
接到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明传电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区域的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经营人或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转发有关部门的预警信息。
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经营人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涉及危及社会公众的,要做好告知,同时应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需要,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告知方式,确保相关人员有效接收预警信息。
3.3 预警行动
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经营人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发展,会商研判可能引发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本行业、本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视情况提前做好所需船舶、物资、设备、工具调配、救援力量预置等工作。
接收到黄色、蓝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密切关注上游水情,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及时报告有关信息。
(2)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3)加强值班值守,部署落实应急值班人员和应急救助力量,保证通讯畅通,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信息和处置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接收到红色、橙色预警后,除采取黄色、蓝色预警期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立即停止船舶运营,做好船舶锚固等工作,转移疏散游船旅客。
(2)全面检查码头浮鼓、栈桥、排水设施等安全状况,做好设备设施防风加固,并注意人员防护和用电安全。
(3)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
(4)调集准备应急救援所需船舶、物资、设备、工具,随时投入使用。
(5)加强码头、船舶等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水上交通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事发水域相邻码头,对事发水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经营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及其人员在内河水上发生险情时,或者发生其他内河水上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照险情实际及时补充报告内容。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核实事件基本情况,并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4.2 先期处置
发生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后,事发地所在区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船舶经营人接到报警或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按照职责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本市处置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两个级别。初判发生较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市级层面视情启动二级响应,由市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级应急力量组织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所在区开展应对处置。发生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所在区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船舶经营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事发地所在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层面视情提供支持援助。
5.1.1 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1)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认为超出区人民政府救援能力,需要市相关单位协助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请示。
(2)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变化,确定救援力量使用方案,对上级内河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建议意见;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3)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类别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携带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交通运输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民航天津空管分局、天津海事局、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航道工程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区人民政府需求,组织应急力量进行救助。
(4)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5)市指挥部办公室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及时反馈现场信息;安排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
(6)市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7)如出现污染情况,市港航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做好防止船舶污染水体扩散,并进行取样、取证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协助撤离危险区域群众,对事发地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9)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市道路运输局要针对老年人等特殊人群行动不便等困难,统筹安排好医疗救护、运输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一级应急响应
在做好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2)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立即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及市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召开市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4)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于特别重大事件需确定市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5)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务院工作组到现场后,市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6)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2 新闻与舆情应对
较大、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宣传部门负责,市委宣传部做好指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成立新闻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特别重大、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以事件处置新闻中心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分管市领导同志、有关区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相关信息。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市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市公安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5.3 应急结束
受气象、水情等客观条件限制,救援行动无法进行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中止内河水上救援行动;中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救援行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完毕,或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经综合研判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较大、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人员的处置
事发地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获救伤病员救治。根据需要,及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调派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
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区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体火化工作。
6.1.2 应急征用归还
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被征用的交通运输工具、装备和物资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交通运输工具、装备、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6.2 总结评估
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开展;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港航局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收集本区内可参与内河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动员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参与或支援内河水上搜救及相关保障工作。
7.2 应急装备保障
市港航局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收集本区可用于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处置救援应急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分别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7.3 资金保障
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所需财政负担的资金,按照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市和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4 培训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委针对本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增强应对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急力量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技能。被确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含应急志愿者)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内河:指天津市管辖范围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编制和修订,并承担解释工作。
8.2.2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组织1次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8.2.3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本单位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方案,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8.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
(三)需国务院协调本市以外资源共同组织救援的事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事件。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
(三)需要调用本市多部门系统资源共同救援的事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
(三)调用事发地所在区内资源能够处置,必要情况下需要市级部门参与处置的事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
(三)调用事发单位或事发地所在区内资源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事件。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