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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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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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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24〕39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11-26生效日期:2024-11-2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26日

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市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市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

  (3)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充分发挥天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做到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市防灾减灾救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

  2.2 有关成员单位

  2.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

  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等。

  市委网信办: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加强涉“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谣言线索受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谣言线索发现、查证、辟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粮食(含食用油,下同)的供应保障工作;按照职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相关工作;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

  市教委: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受灾学校、幼儿园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电力供应,协调电力企业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掌握相关重点企业情况,按照职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动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等。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受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等。

  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受灾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职责开展救灾捐赠相关工作等。

  市司法局: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相关法律服务等。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联合市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联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中央和市级有关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及时预拨资金,保障受灾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牵头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牵头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财政配套政策等。

  市人社局:指导受灾技工学校做好灾后复学工作;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全市技工院校安全教育课程,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协助提供受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受灾期间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受灾区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危险性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善后处置期间受灾区居民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监测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预警、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受灾区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负责居民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等。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做好受灾期间燃气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恢复等;负责指导受灾区组织协调供热企业,做好受灾期间供热保障;负责组织指导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等。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运输车辆,优先运送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因灾损坏的公路、港口设施,优先抢通重要通行路线等。

  市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经营供水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指导协调受灾区做好排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蓄滞洪区运用,组织开展蓄滞洪区补偿等。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受灾区动物疫情监测防控、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负责农业生产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组织储备和调拨种子、动物疫苗等物资;组织做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工作,配合做好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等。

  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调拨、供应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会同有关部门及企业做好受灾期间成品油应急保障工作等。

  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受灾区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等。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受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和救灾应急措施,对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负责组织开展救灾需求评估,调拨、分配市级救灾物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救灾款物使用监督工作;按照职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开展救灾工作信息通报,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和灾情趋势研判,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和受灾区需求;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并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等。

  市外办: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涉外工作等。

  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做好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

  市体育局:负责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做好灾情统计工作等。

  市国动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

  市粮食和物资局:提出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的建议,组织开展应急粮食的加工、供应;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等。

  团市委:组织引导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志愿服务等。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依法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市科协:组织做好自然灾害科普宣传工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学术交流活动等。

  天津警备区战备建设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民兵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武警天津总队: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等。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保障自然灾害救助期间通信;组织做好受灾期间通信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等。

  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等。

  天津金融监管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等做好受灾期间相关服务,维持金融秩序和网点营业稳定性;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等。

  民航天津监管局:建立完善航空运输组织协调机制,优先运输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物资设备、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等。

  天津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附近船舶参与搜救等应急处置行动,视情况发布航行警告或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等。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等信息,组织开展震情分析会商,判断震情发展趋势;负责地震现场流动监测、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和烈度评定;协助做好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进一步健全完善铁路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优先运送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物资设备、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铁路设施,保证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安全等。

  2.2.2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科学组织开展本区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根据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为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评估。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务、规划资源、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和具有救灾职责的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有关区和部门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3)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应措施。

4 灾情信息统计报告

  4.1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告、统计分析、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2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初报要快、续报要稳、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1)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全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上报、核实和反馈等工作。

  (2)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6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

  (3)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4日内组织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5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4 对于干旱灾害,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5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6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4.7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8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9 达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等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5.2 一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含)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含)以上;

  (5)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召开会商会议,研究部署灾害救助重大事项。必要时,申请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受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2时前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等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各类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和救援人员运输、重要交通通道修复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做好公路、港口运输保障。

  (6)市公安局负责受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市消防救援总队做好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天津警备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天津总队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做好保障重要生活、生产物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等工作。市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做好电力供应,协调电力企业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组织协调做好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

  (8)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开展应急测绘。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评估。市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天津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有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外办等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涉外工作。市慈善协会、市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市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2)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灾害救助重要工作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含)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含)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含)以上、15%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召开会商会议,研究部署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受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2时前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视情况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等部门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各类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和救援人员运输、重要交通通道修复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做好公路、港口运输保障。

  (6)市公安局负责受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市消防救援总队做好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天津警备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天津总队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市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做好电力供应,协调电力企业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天津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有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外办等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涉外工作。市慈善协会、市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市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灾害救助重要工作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含)以上、10%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报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受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区开展或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港口运输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受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市消防救援总队做好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6)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天津警备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天津总队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指导受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报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

  5.5 四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含)以上、5%以下;

  (5)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

  5.5.3 响应措施

  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为受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等部门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4)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港口运输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受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天津警备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天津总队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5)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指导受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

  5.6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全市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响应等级调整

  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8 响应联动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自然灾害涉及本市的,本市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提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各区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向相关区通报,所涉及区要立即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指导受灾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受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造成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期安置。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受灾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区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冬春基本生活困难。必要时,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2.4 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保障粮食供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市冬春期间救助评估工作。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中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科学避让风险隐患,有效采取工程防范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 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市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受灾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研究确定市级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形成天津市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简化审批手续,加快用地、规划审批;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6.3.3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4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综合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受灾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

  6.3.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7.1.2 必要时,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实施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1.3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2 装备和设施保障

  7.2.1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完善相关系统,加强基层装备建设,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2.2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加强管理工作,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7.2.3 灾害发生后,受灾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3 物资保障

  7.3.1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布局、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部门建立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7.3.2 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掌握相关重点企业供应情况,加强生产能力动态监控和应急调度,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3.3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提升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物资快速调配和紧急运输能力。

  7.4 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财政、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7.4.1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

  7.4.2 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4.3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历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

  7.4.4 市人民政府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市级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7.5 通信和信息保障

  7.5.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市通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推动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预置,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5.2 充分利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推动区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7.5.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

  7.6.2 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等部门依职责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等相关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市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7.2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7.9 沟通与协作

  7.9.1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积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的救灾交流,借鉴其他国家和省、市救灾工作经验做法,进一步做好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9.2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北京市、河北省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京津冀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三地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责任和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

  8.3.2 市防灾减灾救灾办会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3.3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以及本区自然灾害风险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修订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5 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救灾工作实际等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8.3.6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0号)中的《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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