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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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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11-25生效日期:2024-11-25

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相关保险机构,相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作用,市安委会办公室于2024年7月1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保险机构业务系统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接、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相关部门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管力度等工作做出部署。近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 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助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工作做出部署,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强化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市应急管理部门积极会同市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推动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服务中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机制。一是保险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加强跟踪管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通知投保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促进有效整改。二是投保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立即上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监督。三是为保险机构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具备事故预防服务业务能力,从事事故预防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

  二、分类施策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保险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中,要建立完善风险分析研判和结果应用机制。一是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划分大中小微型投保单位。二是参照投保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鉴别区分高、中、低风险投保单位。三是根据投保单位规模、风险大小和类型,要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为主,分类施策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三、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预算并建立管理档案

  保险机构要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及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事故预防机制作用。一是应当按照规定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核算时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得挤占、挪用。二是建立事故预防服务管理档案,保存档案资料,留存期限至少为5年,期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销毁,并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三是保存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服务费用提取、使用登记台账,服务费用财务报销凭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合同及服务报告,其他材料等。

  四、强化事故预防服务监督管理

  市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推动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一是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投保单位积极主动配合事故预防服务和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对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的、未全员投保或未足额投保的、不配合事故预防服务的投保单位,纳入重点检查,加强检查频次。二是市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对投保单位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评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实施监督,将保险机构参与治本攻坚行动情况作为重要评估要素,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服务、服务费用投入不足等问题突出的保险机构,要及时约谈,督促限期整改,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三是市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正向激励,对于在事故预防服务中成绩突出的保险机构,以市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及时通报表扬,总结推广优秀案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高质量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工作

  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视频调度会议精神,为实时向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推送业务数据,各相关保险机构要倒排工期,紧盯对接进度,11月底前完成保单模块对接,12月底前完成理赔模块对接。同时,各相关保险机构于12月15日前对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已产生的保单数据进行补充完善,对已开展的事故预防服务数据进行补录,确保高质量向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推送业务数据。

  请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保险机构结合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通知要求扎实抓好各项工作。为全面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我市工作情况,请各区安委会、市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各相关保险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别报送全年、半年工作总结(附件1),同时,市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强制投保单位名单(附件2),上述材料第一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前。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结束后停止报送。请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于11月29日前报送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联络员信息(附件3)。

  此外,为更好的发挥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定专人汇总有关意见建议,研究解决系统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各单位如有问题或者意见建议可随时联系工作人员。

  附件:1.各区安委会、市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总结模板

        2.强制投保单位名单汇总表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2024年11月25日

  (联系人:王彧;联系电话:28051618;电子邮箱zcfgc@tj.gov.cn   

    市安责险系统联络员:孙文秀   联系电话:15320079081)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

应急厅函〔2024〕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所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作用和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推动 

  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是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当前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组织推动辖区内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中积极主动落实治本攻坚行动相关要求,协助投保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助力治本攻坚向纵深推进,为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水平,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贡献保险力量。

  二、集中力量排查重大事故隐患 

  应急管理部门要协同金融监管机构,指导保险机构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作为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重中之重,特别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着力发现和消除由于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充分利用行业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专业力量,精准查找和协助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排查服务的专业性;要加强科技兴安,积极探索整合大数据资源,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提升隐患排查服务实效。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支持保险机构在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中,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机制;保险机构对服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通知到投保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促进有效整改;对未按时限整改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安责险的事前预防功能 

  保险机构在开展安责险业务中,要积极建立完善风险分析研判和结果应用机制,鉴别区分高、中、低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风险大小和类型,分类施策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中,要突出对治本攻坚行动文件精神的宣贯、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宣传培训、典型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等,着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并健全培训效果跟踪反馈评估机制;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服务中,要突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主题,聚焦疏散逃生避险意识能力提升,推动从业人员熟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应急处置要求;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服务中,要协助投保单位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利用费率浮动机制鼓励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性管理,对于达标单位在下一个保险周期适度下调保险费率,推动形成长效机制。

  四、加大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核算时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得挤占、挪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专门用于投保单位的事故预防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政策,按照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建立专门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保险机构应当据实开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监督管理和支持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要密切协作配合,实化工作措施,明确进度安排,对保险机构助力治本攻坚行动情况加强联合指导,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助力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支持保障,督促投保单位积极主动配合事故预防服务和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加快建立完善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强化预防费用使用监测功能,及时采集保险机构服务情况,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动态分析和深度研判,督促保险机构高质量开展事故预防服务。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承保和理赔操作实务,组织建设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深化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数据在相关管理部门间的交互共享。应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在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评估工作中,要将保险机构参与治本攻坚行动情况作为重要评估要素;要强化正向激励,对于在治本攻坚行动中成绩突出的保险机构及时通报表扬,总结推广优秀案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严格问责问效,对未落实事故预防服务要求、投入不足等问题突出的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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