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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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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22〕31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5-21生效日期:2022-05-2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燃气安全供气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类指导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供应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燃气行业特点,将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

  1.6 预案体系

  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市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设立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燃气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各区开展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修订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保障方案;负责指导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市燃气应急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燃气应急专家组的管理工作;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指挥部部署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指导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负责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供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气的平衡调度工作;负责配合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部门进行燃气事故调查。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燃气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因上游气源问题造成本市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与上游气源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尽早供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开展燃气事故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修、废墟清理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落实冬季天然气应急保供预案。

  市商务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

  市教委: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院校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负责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市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市市场监管委:参与组织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类突发事件相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相关旅游场所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配合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市指挥部。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市道路运输局为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物资和受威胁的人员提供应急运输车辆保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涉及公路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处,为抢险车辆提供优先通行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预报燃气泄漏气体移动路径。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控制与扑救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加强对燃气场站及单位用户消防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电力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看研判及调控管控工作。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和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社会稳定及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监督燃气经营企业进行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2.4.1 发生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

  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 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秩序维护、后勤保障、信息舆情、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按照市指挥部命令具体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并根据市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会同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及燃气供应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申请上级支援;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燃气突发事件情况,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医疗救治方案。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4)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区域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和物资,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等组成,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

  (6)信息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应急局、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专家组: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成立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提供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策;对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方案进行评估;参加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为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2.6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指导,组织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2.7 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指在本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风险源的应急预案编制,以及与市、区燃气专项预案衔接和备案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装备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总结;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专业处置工作;负责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负责供气恢复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8 重要燃气用户

  重要燃气用户指大型供热站、不可中断供气的燃气用户。负责制定本单位停气、减量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本单位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确保燃气安全。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

  建立完善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监测防控体系,加强燃气行业风险隐患监测。市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有关部门、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及时掌握本市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行相关情况。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内部监测制度,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采集、上传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信息。

  (2)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通报的燃气安全信息。

  (3)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的燃气安全信息。

  (4)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燃气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5)其他渠道获取的燃气安全信息。

  3.2 预警级别

  根据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和燃气着火爆炸等突发事件,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 预警发布、解除与调整

  3.3.1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和解除。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2)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和解除。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3)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3.2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作出调整。

  3.4 预警响应措施

  3.4.1 市、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送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3.4.2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气源、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市、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3.4.3 黄色、蓝色预警措施

  (1)区城市管理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加强对燃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

  (2)区指挥部应做好启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用户宣传引导工作。

  3.4.4 红色、橙色预警措施

  在黄色、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等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向社会公众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防范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送程序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2 信息内容

  (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报告人姓名、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泄漏程度、设施名称、气源介质;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建筑物损毁情况;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警戒、疏散、工艺处置等先期处置措施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1.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4.2 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要第一时间启动先期处置方案;燃气经营企业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闸断气、查找漏点、快速封堵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

  5.2 响应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由市指挥部确认和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视情提供支持援助。

  5.3 响应调整

  对涉外、敏感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或出现紧急情况、严重态势超出本级指挥部控制能力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5.4 处置措施

  5.4.1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上游供气单位设备故障或资源短缺造成的燃气中断,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尽早恢复供应。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启动停限气方案,市商务局配合限气方案的执行,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气的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工业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及宣传引导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居民、医院、学校、养老院等用户的用气。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2)燃气泄漏类事件

  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抢险救援组

  市消防救援总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燃气起火爆炸。

  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泄漏抢险抢修工作;组织泄漏抢险抢修后的燃气供应恢复工作;当造成燃气供应严重不足或中断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做好应急供气的平衡调度工作,保证燃气供应。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燃气泄漏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组织专业人员对发生燃气泄漏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②医疗救护组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③秩序维护组

  市公安局组织开展警戒范围设置,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进行人员疏散等工作;做好燃气泄漏现场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组织交通管理队伍针对燃气泄漏现场建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④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燃气泄漏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队伍进入燃气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开展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市指挥部。

  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协调市道路运输局为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物资和受威胁的人员提供应急运输车辆保障;对燃气突发事件损坏的公路设施进行应急抢修,并协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处,为抢险车辆提供优先通行保障。

  市气象局组织专业人员预报燃气泄漏气体移动路径。

  ⑤专家组

  制定科学应急处置对策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开展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3)燃气着火爆炸类事件

  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抢险救援组

  市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进行火灾控制与扑救等救援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爆炸着火抢险抢修工作,组织抢险抢修后的燃气供应恢复工作。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燃气着火爆炸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对发生燃气着火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燃气着火爆炸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修、废墟清理等工作。

  ②医疗救护组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③秩序维护组

  市公安局组织开展警戒范围设置,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进行人员疏散等工作;做好燃气着火爆炸现场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组织交通管理队伍针对燃气着火爆炸现场建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④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燃气着火爆炸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

  市交通运输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保障;对燃气突发事件损坏的公路设施进行应急抢修,协调抢险车辆通行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队伍进入燃气爆炸着火事件的现场开展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

  ⑤信息舆情组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应急局、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做好新闻舆情引导和网络监管,依法打击散布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⑥专家组

  制定科学应急处置对策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开展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5.4.2 较大及以下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燃气经营企业设备故障造成的燃气供应不足或供应中断,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区城市管理委与辖区内其他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调对接,做好应急供气的协调工作;组织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行研判,协调市级燃气应急储备,做好补充区域燃气供应准备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工业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事发区域内居民、医院、学校等用户的用气。

  区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2)燃气泄漏及着火爆炸类事件

  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综合协调组与区级指挥部取得联系,实时掌握事件发展情况,指导区级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市级各工作组做好支援准备。

  ②抢险救援组组织市城市管理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援准备工作,视事态发展,赴现场开展支援行动。

  ③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区级部门开展救治等工作,并做好支援准备工作。

  ④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实施燃气着火爆炸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

  区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5.5 新闻与舆情应对

  5.5.1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5.5.2 在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下,信息舆情组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事发地所在区宣传部门负责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5.6 应急结束

  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经有关机构和专家评估,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一级响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二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三、四级响应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各参与单位有序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突发事件中受损的燃气设施;负责调度气源及时恢复燃气正常供应;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恢复情况。

  6.1.2 市、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供暖、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施修复工作。

  6.1.3 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燃气设施的修复恢复工作。

  6.2 调查评估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后,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60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发生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后,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30日内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6.3 应急救助

  6.3.1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救济救助,确保受灾用户的基本生活,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6.3.2 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燃气经营企业、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组织燃气骨干企业建立不少于300人规模的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自救工作。

  7.1.2 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市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7.1.3 当燃气事故所在单位、部门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7.2 物资保障

  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每半年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7.3 资金保障

  7.3.1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3.2 燃气经营企业要将燃气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7.4 技术保障

  7.4.1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应急储气设施建设规划方案的编制,建立完善本市应急储气设施动用机制。

  7.4.2 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燃气经营企业逐步实施本市燃气高压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企业间应急气源的相互调度供应。

  7.4.3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承担重要公共服务职能和生产工艺特殊的不可中断用户现有燃气设施实施改造,增加燃气应急接头;新建燃气设施必须设置燃气应急接头,遇有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突发事件可通过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设施进行应急供气。

  7.4.4 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应急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7.5 避难场所保障

  依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作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7.6 宣传教育

  7.6.1 市、区城市管理委和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7.6.2 区人民政府要将燃气安全宣传纳入社区工作内容,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

  7.6.3 市教委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7.6.4 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老年人燃气应急知识的宣传,逐渐完善老年人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7.7 培训

  7.7.1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燃气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燃气行业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7.7.2 燃气经营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应急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7.3 重要燃气用户要定期对组织操作人员及应急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协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和奖惩

  对于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承担。

  8.2.2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

  重要燃气用户应根据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8.2.3 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单位燃气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要求报送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8.2.4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2号)中的《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燃气行业特点,将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

  一、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市日供气缺口达10%以上,并将持续7天以上;年供气规模在4000万立方米以上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全面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

  二、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市日供气缺口达5%以上,并将持续5天以上;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三、较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市日供气缺口达2%以上,并将持续3天以上;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上。

  四、一般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市日供气缺口达1%以上,并将持续1天以上。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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