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内应急字〔2022〕51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5-06生效日期:2022-05-06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决定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

  正常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非煤地下矿山。

  二、工作内容

  (一)采空区及周边老窑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采空区。对空场法开采的遗留采空区、崩落法开采的悬顶采空区、历史上形成的采空区,以及未充填治理完毕的其他采空区,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钻探和三维扫描等方法,查明采空区分布(包括位置、形态、面积、高度、跨度、体积)、形成时间、积水状况等情况,并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建立本矿山相关资料台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周边废弃矿井(井筒)。查明废弃的矿井(井筒)闭坑时间、开采范围、井巷分布、积水状况,以及是否与本矿山存在连通或岩体移动范围相互重叠等情况,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建立废弃矿井井巷台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已实施的采空区治理工程。查明已实施采空区治理工程的方法、位置及工程情况,分析治理工程的效果,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对治理不到位的,重新进行治理。

  (二)水文地质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地下含水体。查明影响矿山安全开采的含(隔)水层、构造破碎带、顶底板富水性和导水性等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情况,预测矿山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划分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完善矿区水文地质图、主要中段水文地质平面图及水文地质剖面图;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地下岩溶。查明矿区岩溶的空间分布和发育程度、可溶岩的溶解性、构造对可溶岩的改造程度、溶蚀洞穴(含暗河)的规模及充填、地表岩溶塌陷等情况,并将岩溶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地表水体。查明矿区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地表堤坝、沟渠、排水沟等防排水设施情况,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淹没范围情况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4.封闭不良钻孔。查明开采范围内的地质勘探钻孔、工程施工钻孔位置和封孔情况,分析每个钻孔封孔质量,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5.已实施的矿山防治水工程。查明已实施地表及井下防治水工程的方法、位置及工程情况,分析每个防治水工程的效果,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对治理不到位的,重新进行治理。

  (三)地压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主要地质构造。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位、主要构造方向,以及各级结构面的分布、产状、形态、张开度、粗糙度、充填胶结特征、规模和充水情况,确定结构面的级别及主要不良优势结构面,评价矿体及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分析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地压活动区域。查明顶板下沉和冒落、巷道片帮、岩爆冲击、矿柱变形和折损、充填物压实及冒顶、岩层移动及因采矿引起的地表塌陷等矿山地压显现情况,分析矿山开采的地压特征规律以及局部高地应力集中区域,划分和圈定易产生岩爆的岩体层位、地段位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矿山地压防治工作。查明已采取的诸如采场顶板管理、巷道与采场支护、监测预警等地压防治工作方法及效果;对治理不到位的,重新进行治理。

  (四)火灾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自燃倾向性。查明矿石自燃倾向性、历史上有无自然发火史和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外因火灾。查明井下木支护、油料电缆等可燃物和柴油运输车等装备设施分布和使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五)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结合实际认为需要重点普查治理的其他内容

  三、工作方式与时间安排

  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自2022年5月开始,至2022年12月结束。

  (一)集中普查治理(2022年5月至9月)。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负责本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对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内容,全面开展普查。坚持边普查边治理,对普查发现的重大灾害,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治理到位。普查治理结束后,要形成普查治理报告(格式见附件),于2022年10月底前报所在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并将普查治理报告附表《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登记表》中的信息录入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APP。

  (二)重点监督检查(2022年10月至11月)。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盟市应急管理局重点对单班入井人数超过30人、采深超过800米的高风险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旗县应急管理局重点对其他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普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流于形式的,要推倒重来、严肃处理,确保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到位。

  (三)总结评估(2022年12月)。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总结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并形成工作报告,并深化成果运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推广到尾矿库和非煤露天矿山领域,巩固和深化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也是有效防范各类灾害事故的根本途径。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谋划部署,针对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员、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切实把普查治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非煤地下矿山企业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普查治理工作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亲自组织制定普查治理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保障普查治理工作所需资金,加强与周边矿井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聘请有资质、有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全面、深入、细致开展普查治理工作。要在广泛收集整理资料的基础上,加强现场勘查、勘测、勘验,补充完善相关图纸资料,强化风险分析与评估,制定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编制基础资料详实、普查数据准确、分析评估全面、治理措施科学合理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矿山企业组织专家对普查治理报告评审通过后,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治理措施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全力防范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强化指导服务。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协调组织区域性普查治理服务,确保普查治理工作顺利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到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作为现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不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严肃依法查处。对普查出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建立台账,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治理。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长期停工停产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否则不得复工复产。

  (五)及时报送总结。各盟市应急管理局要对普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工作报告,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舒立论,联系电话:0471-4820243。

  附件: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参考提纲)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6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暑期汛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