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关于贯彻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关于贯彻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东府〔2021〕51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08-26生效日期:2021-08-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关于贯彻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

东莞市关于贯彻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精神,完善消防执法改革体制机制,推进我市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以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切入点,通过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消防安全治理格局基本形成,消防执法领域简政放权全面深化,“五位一体”新型消防监管机制基本建立,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消防便民服务及群众满意度实现双提升,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全市火灾防控能力全面增强,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着力围绕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创造更高质量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推进消防执法领域简政放权

  (一)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1.落实取消资质许可宣告。落实国家关于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相关规定,对社会进行公告宣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前置条件,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符合从业条件的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2.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鼓励入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规范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主体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民政局配合)

  3.引导统一入驻平台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纳入消防技术服务系统平台统一管理,依托相关平台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在线教育,提高其执业水平。(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4.加强技术服务活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后,及时将企业信息推送至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依职责制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将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纳入抽查范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安局配合)

  (二)简化公众聚集场所行政许可方式。

  5.全面推行先行承诺就审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通过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按照规定落实事后监管要求,强化失信惩戒。(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

  6.最大限度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将现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7.逐步实现许可文书“一网通办”。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制发消防行政许可电子证照、法律文书,逐步实现电子证照代替传统纸质材料,支持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使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三)加强消防产品市场监管。

  8.加强对放宽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的监管。落实国家、广东省关于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的相关规定,强化认证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认证检测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

  9.依托上级产品平台开展实时监管。推动各类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利用平台数据上传产品信息,实现实时监测和产品质量信息追溯,对缺陷消防产品及时召回。(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10.推行商品下架退市和报告制度。指导相关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完善消防产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落实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和报告制度。(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

  11.建立部门信息互通和联动查处机制。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职责对消防产品进行查验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和消防产品信息互通制度,定期安排会商协商、发布抽查计划、开展联合抽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和人员实行市场退出,及时公布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三、构建新型消防监管机制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2.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年度月度检查计划制度,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社会单位、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等监督检查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13.推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发挥东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依托联合抽查工作系统,落实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14.主动公开告知抽查结果。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主体,及时将检查事项清单、检查计划和结果通过微信公众号、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实现消防监督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15.创新消防监督抽查形式。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后的抽查、大数据监测、对严重失信单位的检查以及转办交办事项核查。探索采取远程监控、物联网在线监测等非现场监管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抽查方式。(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16.推行差异化分类监管。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对象进行差异化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多次违法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问题的单位,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17.完善举报投诉监管形式。完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管理规定,研发消防举报投诉智能化应用程序(APP)、微信小程序等。(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18.打通监管信息壁垒。推进消防“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与有关监管工作平台信息交互、数据共享。(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五)加强重点领域环节监管。

  19.适时组织专项监督治理。结合典型火灾事故暴露的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风险,以及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前或者期间消防安全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

  20.实行隐患整治技术服务。合理确定火灾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联合整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保险公估、鉴定机构开展火灾风险辨识、智能化灾害监测预警、防灾减灾等风险管控,参与火灾高危单位、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提供整治技术支持和整治验收服务;协助灾后火灾损失查勘定损、评估修复工作,实现高效、准确、合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21.推行重点领域协同监管。依托市协同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消防许可监管事项信息的智能推送,以及无证照线索移交处理,加强前后端监管的衔接。探索推行消防安全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机制。(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22.完善历史既有建筑监管。创新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制度,对经地级以上市、镇街(园区)人民政府组织火灾风险评估,无重大安全隐患、无违规违法行为的,支持其用途优化变更。市消安委办牵头出台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登记指引,切实增强历史违建场所抵御火灾能力,降低城市火灾风险。(市消安委办负责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发展改革局、东莞供电局、镇街(园区)已建房屋补办房产手续工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电力行业协会配合)

  23.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信息互通联动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信息互通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后,书面意见通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对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检查记录,作为公安机关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依据;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要及时书面通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在活动举办时,组织相应消防救援力量和必要器材、装备现场驻勤。(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

  24.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消防安全自律组织建设,建立行业消防自律规约、参与行业消防安全信用建设,探索建立行业协会与消防救援机构的沟通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

  (六)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25.开展消防安全信用评定+备忘录。依托信息信用共享平台相关数据,建立以消防信用积分制为基础的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火灾隐患等信息纳入信用体系监管内容,开展消防安全信用评定。完善跨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度,实现消防信用记录互信互认,作为行业监管和市场风险防范的参考依据。(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26.探索构建信用综合监管评价体系。消防救援机构每年对更新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对象开展信用综合监管,在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下,探索构建综合监管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等级实施相应监管指导服务措施。(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

  27.出台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意见。出台跨行业、跨领域的消防安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对列入消防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在消防安全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重点考虑;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制定对消防安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明确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将存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久拖不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探索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东莞银保监分局配合)

  28.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处理消防信用评定异议和申诉,为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七)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

  29.提高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主动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运用省级消防大数据平台开展全时段、可视化的消防安全监测和预警,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30.建设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主题数据库。依托政务数据大脑、综治信息系统、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市场监管协同创新平台等信息系统,建设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主题数据库。采取政府投资、委托运营、单位自建等形式,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接入省级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配合)

  31.构建物联网为基础的新型消防监管模式。加强消防物联网设施、设备建设和应用,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新型消防监管模式。(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32.主动对接政务信息平台。推动消防相关政务服务事项进驻“莞家政务”、“粤系列”政务服务平台,探索推动消防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我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探索推动消防相关数据平台对接我市“政务数据大脑”,从而实现“火灾防控一张网、指挥调度一张图、公众服务一门户、数据处理一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八)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

  33.强化火灾事故调查及处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消防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规范失火案件、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办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34.建立火灾事故倒查追责机制。深入推进火灾“一案三查”(查原因、查教训、查责任),研究分析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由市消安委办牵头健全完善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机制,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落实每案必查,逐起依法倒查并追究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以及政府部门等各方责任,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发生较大以下火灾事故(不含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消安委下发工作督办通知书至属地镇街(园区)人民政府,责令成立工作组配合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报市消安委。按照“一案一档”要求建立延伸调查工作档案,报市消安委办备案,强化责任倒查,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市消安委办负责牵头,市纪委监委、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35.建立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将火灾事故深度调查结果转化为火灾防范措施,消防救援机构要将带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问题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结案一年内,要组织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调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媒体、培训机构提供;对调查涉及消防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修订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修订。(市消安委办、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四、优化便民利企服务

  (九)提升消防政务服务效率。

  36.创新政务服务的方式。探索推行容缺办理、预约办理、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服务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创新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服务的方式,做到公正、严格、文明、便民、高效。(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37.提升政务服务的水平。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消防技术难题。(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38.优化便民利企措施。依托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消防办事结果“掌上查”、网上缴纳消防行政处罚罚款、线上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等便民利企措施。全面清理于法无据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交互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对遗失消防行政许可文件的,作出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经核实确认后复印核发。(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配合)

  39.合理确定火灾现场封闭范围。减少火灾现场封闭对单位场所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

  40.拓展末端队(站)服务职能。组织拓展消防队(站)职能,定期发布火灾风险提示、警示信息并提供技术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打通消防巡查、火灾扑救、宣传培训“最后一公里”。(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

  (十)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41.科学规划消防科普文化发展。各级政府应将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当地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范围和评价体系,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公众安全科技普及、科技旅游景点、青少年科技素质教育基地等范畴,鼓励符合条件的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认定省、市级科普基地,鼓励各地建设消防安全教育体验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科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42.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基础建设。建设市一级消防全媒体中心,高标准引进社会宣传专业人才,为消防宣传人员配齐配全摄影摄像、图文处理等器材,配备演播系统、媒资系统、宣传车辆等装备,为消防宣传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43.筑牢消防宣传阵地平台。通过政府、行业部门投资建设,或鼓励由社会力量兴办等方式建设消防科普基地、消防博物馆、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支持和推动各类媒体和社会力量提供消防公益宣传和消防安全志愿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44.提高群众参观体验感。实行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体验网上预约,群众自主选择参观体验地点、时段,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创设消防微课堂,在线开展复工复产复课复市消防安全服务。(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科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45.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责任评价机制。建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重点人群履职能力评价机制,试点单位律师顾问协助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法律风险评价。(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司法局配合)

  46.建立消防积分档案。建立全民消防安全培训、志愿者服务积分档案。(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47.提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培训覆盖率。将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安全技能提升工程”,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技能得到全面提高。(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五、加强消防执法能力建设

  (十一)夯实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基础。

  48.加强基层消防监管事项建设。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与社会服务管理“智网工程”对接融合,合理确定网格消防监管任务和事项,定期修订消防安全入网事项,科学配置网格员力量,实行定人、定岗、定责,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提高网格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推进社会治理多网融合,将火灾治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消防政务服务纳入社会治理多网融合工作统筹谋划。(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智网调度中心负责牵头,市委编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49.建立“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隐患联合处置闭环。“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巡查工作坚持属地安全管理原则,由消安委办和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压实属地网格员和村(社区)干部责任,严格按照消防部门入格事项落实巡查。各镇街和村(社区)干部要积极履职,在消安委办的格局下,充实“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巡查防控力量。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按规定时限和流程推送对口职能部门,消安委办要加大督查力度,跟进处理、抓紧整治。(市消安委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智网调度中心负责牵头,市委编办、各镇街和村(社区)配合)

  50.完善企业火灾隐患处置工作机制。消防部门加强企业火灾隐患监督检查、隐患处置组织协调和处置的力度。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在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时,将企业消防安全纳入巡查范围;消防救援机构积极主动介入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其对企业消防安全隐患的发现识别和指导整改能力,以便尽可能当场落实隐患整改;对未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抄送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管、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落实跟踪,直至整改完毕。(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东莞供电局、东莞市电力行业协会、市相关部门配合)

  51.完善企业巡查事项清单台账。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供电等部门联动协同,针对不同行业实际,定期梳理细化明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巡查事项清单,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巡查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现场巡查时由巡查领导和人员逐项核实勾选,并签名确认;做好巡查事项清单归档工作和现场情况图片记录,形成巡查台账;对受检场所的未达标事项,复查时重点对照以往检查清单和图片记录,核实整改落实情况。(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东莞供电局、东莞市电力行业协会、市相关部门配合)

  52.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各公安分局要根据省厅通知要求,组织全市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对旅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货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印刷业;二手手机交易、开锁等行业;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等,实施每年不少于1次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53.建立健全消防行政处罚事项委托执法机制。完善消防法规规章,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可依法委托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具体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报市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数据管理局、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配合)

  54.探索建立辅助执法机制。探索依托消防员、消防文员、消防隐患整治巡查员等现有资源建立辅助执法机制,进一步提升消防监管效能。(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配合)

  55.健全综合指挥工作机制。各级消安委办、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健全发现问题、流转交办、协调联动、研判预警、督查考核等综合指挥工作机制,实现基层管理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运转。(市消安委办、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市智网调度中心、市相关部门配合)

  56.构建消防监管责任体系。依法厘清镇街(园区)、基层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智网工程”网格管理队伍的监管职责和重点监管范围,区分责任边界,构建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各负其责的全覆盖、无盲区消防监管责任体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市智网调度中心、市相关部门配合)

  (十二)严格规范消防执法行为。

  57.严格限制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统一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具体的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市司法局配合)

  58.鼓励隐患自查自除。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对单位在消防监督检查前已自查发现并启动整改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

  59.限制滥用执法权力。加强对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严禁选择性执法。进一步明确临时查封、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依法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60.严格执法过程监测。消防监督执法过程要录入智能化监管平台,实现消防监督执法所有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重点对超越权限执法、审批超期、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加强监测管控,绝不允许体外循环。(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

  61.完善监督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消防执法队伍岗前培训、专门培训和在职培训等制度,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以及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规范化水平。(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

  (十三)探索建立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

  62.探索建立执法事项集中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消防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探索集中法制审核制度,落实集中法制审核的新模式,实现消防执法与法制审核相对分离,强化对执法案卷和执法行为的指导,强化监督执法的内部监管,从严把控执法质量。(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配合)

  63.鼓励委托律师顾问、第三方机构开展研讨论证。(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十四)严肃消防执法责任追究。

  64.建立案卷线索移交工作机制。结合“每案一核”、执法质量考评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工作,将未落实“每案一核”要求、滥用自由裁量、“不合格”案卷、执法过错等以及其它有违法违纪嫌疑的问题(线索),一律移交核查。(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65.健全消防监督执法责任制。按照“尽职无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完善个人执法档案,落实消防人员职业规范。(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66.健全消防执法违法违规行为惩防机制。建立违规过问、干预、插手消防执法办案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67.严肃追究消防监督执法责任。对消防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有责必问、追责必严。对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处罚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对利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一律予以停职查办;对造成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一律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纪委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十五)健全消防执法队伍管理机制。

  68.严格消防执法队伍管理。严禁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从业;严禁现职消防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5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或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配合)

  69.推进消防部门与消防协会脱钩。推进消防部门与消防协会彻底脱钩,实现职能、人员、财务完全分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消防执法改革实施工作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执法改革工作,将之作为重要任务,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各镇街(园区)要细化改革措施、层层压实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主动开展工作,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指导推动相关任务落实。

  (二)强化协同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平稳有序推进职责划转和取消、精简审批事项有关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无缝对接。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风险。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型和性质,依据各自职能实施联合惩处。

  (三)完善法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制度衔接,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抓紧清理、修改、完善与消防执法改革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清除制约消防执法改革发展的法规制度障碍,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法治保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相应做好有关法规制度清理、修订工作。

  (四)抓好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决防止出现对改革任务消极怠慢、敷衍塞责、变通执行等现象。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和政务督查内容。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不落实、推动改革缓慢、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责任。

同地区相关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4修订版)》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共性工厂”项目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多证合一”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更换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致全市排污企业的一封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