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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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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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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应急〔2024〕138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7-22生效日期:2024-07-22

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分局、滨海湾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规范性文件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YJGLJ-2024-046。

  特此通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应急规〔2024〕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分局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管理,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检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学研究,确保教学条件,加大培训设施设备等硬件投入,提高教学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从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的网络平台或网络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在线培训信息管理、课程管理、过程控制、质量评估等内部管理,确保网络培训真实有效。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

  第六条 凡是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至市应急管理局。

  第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具备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满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书面报告中附上相关佐证材料。网络培训机构按《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业务前,须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上下列材料(由第三方提供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所有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东莞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登记表及承诺书。
  (二)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材料。
  (三)培训场地材料。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具备自有或签署3年及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配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设施。理论培训场地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教室,满足同期60人及以上的培训需要,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提供产权证明或明确用途的租赁合同等证明,提供标注有具体尺寸的场地平面图及现场相片。
  (四)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需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并提供专职管理人员学历证明、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资转账记录、社保证明、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等。
  (五)专(兼)职教师情况。
  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或高级职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线下理论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实操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取得过与其所授课程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此外,专(兼)职教师人员配备及资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需提供专(兼)职教师名册、专(兼)职教师学历证明、教师签名确认的工作简历,专职教师还应提供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资转账记录、社保证明。
  (六)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岗位责任制、培训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培训教学评估、培训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投诉处理等。应编制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建立应急设备设施、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
  (七)设备设施配备。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其实际操作教学设备应当为自有或租赁(租期3年及以上),数量应满足所开展作业类别的实际需求,并符合《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安监总宣教〔2014〕139号)和《广东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项目)实际操作考试指南》《东莞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项目)实际操作考试指南》等有关要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提供办公设备和教学设备照片,办公设备和教学设备清单。
  2.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配备具备学员身份信息录入和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配备具有联网和存储功能的监控设备,对线下培训全过程监控并录像,配备能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3年的全过程监控录像存储设备;应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理论培训教室应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配套的学员培训后勤保障设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提供上述设备设施及物资的清单(明确品牌、规格及数量)及现场有关相片。
  (八)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清单、现场照片及相关材料。
  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并提供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佐证材料(2023年6月1日后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文件的可不提供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九)收费标准。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提供含收费依据的收费标准及公示照片。
  (十)培训教学资料。
  安全生产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培训教学计划应参照国家、省、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指南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并建立教材与课件定期更新、审核机制。
  (十一)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确保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核实登记,并定期公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再具备培训条件或不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其退出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按报告的安全生产培训项目、培训场地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不得超越项目范围开展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变更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场地、设施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信息更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确保变更后的基本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聘用符合资格的教师从事相应专业教学工作,严格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培训计划,自觉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按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全国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方案》要求在全国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信息系统登记相关培训信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完善各项培训记录内容。培训档案应保存完整,“一人一档,一期一档,分年度归集存档”。学员培训档案,至少包括学员信息、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及考核情况。班级档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培训方案或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学员信息汇总、考勤记录、培训教材与课件、线下培训现场视频记录(可单独存放)、培训质量评估记录和培训总结;使用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进行理论培训的,档案还应包括学习记录、人像抓拍图片、学时证明。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安全生产培训结束后完成档案归档保存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确保档案能够迅速查找、调阅。纸质档案应成册,成盒存放,保存纸质档案的机构应配备培训档案管理室,满足防火、防盗、防潮要求,使用面积、档案柜(架) 数量应满足培训档案保存需求;保存电子档案的机构应保障电子档案可查询、可验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规范宣传,不得虚假广告,不得作考试包过承诺。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得私设分支机构、不得由总部情况报告代替分支机构情况报告、不得委托其他培训机构“代培代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参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退费制度、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在培训对象缴纳培训费前予以告知。严禁变相收费、乱收费,杜绝虚假培训和市场恶性竞争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机构场所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安全生产培训情况、隐患排查处理及应急演练等情况开展一次自评,自评材料归档留存,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将符合基本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在官网公布,并根据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新增、变更、撤销情况更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每月根据安全生产考核情况通过官网公开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通过率等情况,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选择。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情况;
  (二)按培训计划安排符合条件的授课教师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和组织培训情况;
  (四)学员信息登记、培训考勤等档案管理情况;
  (五)培训收费情况;
  (六)是否存在恶意竞争、虚假宣传、承诺包过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官网予以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主培训的,应按照本办法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对在校学生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应按照本办法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1日。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东莞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登记表

  附件2:东莞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诺书

  附件3:法定代表人声明

  附件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附件5: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履历表

  附件6: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登记表

  附件7: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8: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专职教师)

  附件9: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兼职教师)

  附件10: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11:培训场地情况表

  附件12:教学设备清单(理论、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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