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东府办〔2021〕41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1-08-03生效日期:2021-08-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粤府函〔2017〕280号)、《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粤府函〔2020〕383号)、《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东府办〔2019〕6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与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镇街(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等共同组成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镇街(园区)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所辖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方案。工业企业按规定编制细化至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的应急操作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科学预警、快速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东莞海事局、市气象局、东莞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市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园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报组

  预报组由东莞生态环境监测站、市生态气象中心等技术支撑单位组成,负责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为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专家会商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四)专家组

  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持。

  (五)督导组

  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汇总反馈有关情况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六)各镇街(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园区)应参照市领导小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本辖区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工作。

  三、预测预警

  (一)监测与会商

  1.监测

  预报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全市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结合空气质量状况、气象条件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应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共同参与会商,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时间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应提前2天(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发布程序

  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污染天气,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预警通知。

  黄色预警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首要污染物、持续时间、应急镇街(园区)范围等内容,镇街(园区)接到预警通知后,4小时内启动预警。

  3.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报组应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会同专家组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提出预警调整建议。调整为黄色预警的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调整为橙色预警的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调整为红色预警的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4.预警解除

  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预报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信息。预警的解除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及内容

  按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预警时,各相关单位和镇街(园区)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按各自职责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三)响应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各镇街(园区)应在本预案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基础上,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公众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排污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各镇街(园区)严格执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各镇街(园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工业减排措施:

  ①对于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减排,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水泥、钢铁、陶瓷、砖瓦、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C级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加强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管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活性炭等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优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③开展工业聚集区周边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排放企业以及省、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对柴油货车、渣土车等车辆实施临时扩大范围的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开展临时交通管制引导过境重型柴油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②对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开展尾气排放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

  ③加强全市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工程,城市主城区施工工地原则上减少或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和渣土外运。

  ②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禁止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

  ③加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④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重点区域道路湿润。

  其他措施:

  ①加大对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监督巡查力度。

  ②强化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

  ③特殊时期(春节、大型活动等)根据情况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私家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以上;各镇街(园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工业减排措施:

  ①对于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减排,对水泥、钢铁、陶瓷、砖瓦、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B级和C级工业炉窑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优先停产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相关企业,减少大宗物料运输量。

  ②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优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③制药、农药等不能立即停产的化工企业提前调整发酵罐、反应罐、提取罐等生产设备的投用比例,降低生产负荷。

  ④加强对城市建成区重点污染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排放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监管,严格落实减排管控措施,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进一步扩大重型、中型柴油货车及渣土车等限行区域,优化调控过境重型柴油货车穿城路线。

  ②对大型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③加强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④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②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③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城市主干道、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力度,适时增加湿法作业频次和吸扫作业力度。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留在室内;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自觉减少白天车辆加油;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30%以上;各镇街(园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工业减排措施:

  ①对于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减排,对水泥、钢铁、陶瓷、砖瓦、有色金属、玻璃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C级工业炉窑企业优先实施停限产措施,B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鼓励A级工业炉窑企业自主减排;B级和C级企业停止大宗物料运输,加强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大厂区内保洁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及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

  ③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生产、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石化企业有序调整重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辅助设施(加热炉、锅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并降低油品及化学品装载频次。除安全保障需求外,原则上石油化工企业不开展检修放空作业。

  ④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污染排放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对城市建成区柴油货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以及工程运输车、农用车实施禁行;强化过境货运车辆绕行疏导,优化调整车辆过境路线以及时间。

  ②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

  ③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

  ④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

  ⑤有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必须使用岸电,严禁使用船电,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

  ⑥引导加油站优化调整日间加油时间。

  ⑦加大城市港口、物流集散地等区域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强化用车大户管理。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外,其他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产生扬尘的作业暂停。

  ②继续增加对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全面落实覆盖,确保不起尘,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

  ③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苫盖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或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四)应急豁免

  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环境应急管控企业停产豁免资格认定办法,对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或生产线,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或生产线,免予执行应急停产等管控措施。相关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

  (五)区域联动

  当珠三角多个城市同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省生态环境厅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接到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发布区域性预警时,我市应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响应联动。

  (六)应急督导

  督导组对各市直有关部门、镇街(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应急行动期间各类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各镇街(园区)应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各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七)应急终止

  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通知后,市直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五、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一)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通过新闻、报纸、网络及移动通讯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

  (二)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相关镇街(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评估情况等。

  (三)总结评估

  每年3月底前,各镇街(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总结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响应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经验与成效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镇街(园区),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对应急响应过程的开展及落实情况评估,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预警响应前强化减排措施

  1.当预测AQI日均值>150,且预报未来48小时空气污染将持续,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预警提示,各相关单位、镇街(园区)开展以下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①火电厂:优化电厂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尽量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空气质量以颗粒物为主要污染物时,实地巡查不少于2次。

  ②工业锅炉:空气质量以颗粒物为主要污染物时,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及生物质锅炉停止使用。要加大实地巡查力度,每天巡查不少于辖区内企业数量的10%。

  ③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空气质量以臭氧为主要污染物时,不能落实审批要求的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要求的企业(或生产线),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停产整顿。巡查VOCs重点行业企业每天不少于辖区内企业数量的10%,巡查加油站(或储油库)不少于辖区内油站数量的20%。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车辆尾气路检:在货车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莞主要卡口等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路段和区域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设置不少于3个尾气抽检点,每天抽检车辆不少于40辆。

  ②机动车限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30%;除运输保障民生货物的车辆外,对中心城区及部分干线道路执行货车交通管制措施,引导过境车辆使用城市外围道路进行绕行。

  ③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对建筑、水利和市政施工项目进行施工时间调控,除了抢险、抢修等必须施工的项目外,无废气治理设施的燃油机械设备须停止施工作业。倡导船舶进入港区和靠岸停泊期间全面使用低硫燃油,靠岸期间能使用岸电尽量使用岸电,必要时,临时实行满足使用条件的船舶靠岸强制使用岸电。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建筑工地扬尘管控:空气质量以颗粒物为主要污染物时,未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管控措施的工地停工。每天巡查土方作业工地数量不低于辖区土方作业工程总数的20%。核心控制区范围内工地停止一切易起尘施工。

  ②道路洒水保洁:加大道路每日洒水保洁次数。每小时洒水一次,保持路面相对湿润。

  ③道路扬尘整治:持续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和泥头车联合专项整治行动(至少开展1次),对环城路范围内超载超运、运输未密闭以及污染城市道路的运输车辆开展严厉查处,有效减少道路积尘来源。

  其他措施:

  ①停止建筑装修、市政维护等户外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涂料(VOCs)的作业。

  ②开展建成区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和餐饮加工专项清查行动(每天开展不少于4批次巡查),做好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整治工作。加油站禁止日间装卸油。

  2.当预测AQI日均值>100,且预报未来48小时空气污染将持续,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预警提示,各相关单位、镇街(园区)开展以下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①火电厂:加强机组尾气治理设施巡查。增加厂区内道路、煤堆、灰堆洒水频次,减少扬尘无组织排放。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

  ②工业锅炉:加强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的检查和抽查,依法处罚未按要求使用清洁燃料或不能稳定达标的锅炉使用企业。每天巡查不少于辖区内企业数量的5%。

  ③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所有存放含VOCs的原辅材料(油墨、涂料、稀释剂、有机溶剂等)均应密封或加盖存储,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或通过集气系统统一收集和处理;加强VOCs废气治理设施巡查,确保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加油站、储油库等油气回收设施检查力度,确保规范作业,减少无组织排放。每天巡查VOCs重点行业企业数量不少于辖区企业数量的5%。巡查加油站(或储油库)不少于辖区内油站数量的10%。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车辆尾气路检:在货车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莞主要卡口等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路段和区域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设置不少于2个尾气抽检点,每天抽检车辆不少于25辆。

  ②货车管制:对中心城区及部分干线道路执行货车交通管制措施。

  ③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对建筑、水利和市政施工项目进行施工时间调控,除了抢险、抢修等必须施工的项目外,无废气治理设施的燃油机械设备须停止施工作业。倡导船舶进入港区和靠岸停泊期间全面使用低硫燃油。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全面开展建设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检查,确保落实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百”扬尘管控措施。每天巡查土方作业工地数量不低于辖区土方作业工程总数的10%。

  ②道路洒水保洁:加大道路每日洒水保洁次数。加强重点路段的清扫保洁工作。重点道路每天洒水次数不少于6次,主要道路每天普扫次数不少于3次。

  ③道路扬尘整治:持续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和泥头车联合专项整治行动(至少开展1次)。

  其他措施:

  落实开展建成区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和餐饮加工专项清查行动(每天开展不少于2批次巡查)。

  (二)加强预警能力建设

  完善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预报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规范,强化对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响应的支持,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各镇街(园区)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四)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各镇街(园区)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五)实施减排清单动态管理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和发布全市应急减排清单,各相关单位、镇街(园区)配合对所管辖的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于每年7月底前修订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施工工地项目清单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其他项目清单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

  (六)加强监督考核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由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

  2.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二)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东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东府办〔2014〕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污染天气污染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

  2.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的通知

  3.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同地区相关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4修订版)》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共性工厂”项目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多证合一”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更换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致全市排污企业的一封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