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配合我市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工程,改善我市河涌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开展全市河涌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入河排污口的定义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凡在我市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均需依法进行登记。
二、入河排污口登记范围的划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均需进行登记。
三、入河排污口登记方式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凡在我市河涌上设置排污口(包含但不限于附表名单)的单位前往所属区域生态环境分局完成登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各镇区分局地址及联系方式见下表)。
四、违反本公告,逾期不登记的,一律按无责任(认领)者入河排污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处置。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山市各镇(区)入河排污口登记地址
2.中山市入河排污口名单
3.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注:相关附件可在我局官网查询(http://zsepb.z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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