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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的函

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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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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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环规字〔2024〕3号、中环函〔2024〕103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4-04-26生效日期:2024-05-01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压实相关单位主体责任,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第四条【平台注册】中山市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管理平台进行注册。

  第五条【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及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维护。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规范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第六条【联单发起】移出人在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前,应通过管理平台发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以下统一简称“转移联单”),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信息,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等信息。
  移出人每转移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下同)次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填写、运行一份转移联单;每车次转移多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可每一类填写、运行一份转移联单,也可合并填写、运行一份转移联单,合并一份转移联单的应清晰列明废物种类、重量(数量)等信息。
  多个移出人使用同一车次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每个移出人应当独立填写、运行转移联单。

  第七条【承运管理】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核实转移联单,无转移联单的,应当拒绝运输。
  采用联运方式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核实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
  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运输一般工业污泥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设备,并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管理平台。

  第八条【接收管理】接收人应当对照转移联单填写内容核实运抵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核实无误的,在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确认接收。核实发现运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重量(数量)、形态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接收人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告知移出人。

  第九条【园区联单运行】环保共性产业园核心区产废单位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环保共性产业园集中收集点的,可豁免运行转移联单,在交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使用管理平台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等信息,形成电子交接台账。环保共性产业园集中收集点再次转移时须填写、运行转移联单。

  第十条【大宗联单运行】单类工业固体废物(工业污泥除外)平均每日转移5批次及以上的移出人(集中收集单位除外),可通过管理平台按日填写、运行转移联单。

  第十一条【联单补录】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管理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第十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不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目的,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从移出人的场所移出,交付承运人并移入接收人场所的活动。
  移出人,是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的起始单位,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单位。
  承运人,是指承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接收人,是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的目的地单位,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货人,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环保共性产业园,通过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环保共性产业园。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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