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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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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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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应急〔2020〕85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7-10生效日期:2020-07-10

各区(市)县应急局,机关各处室(指挥中心、执法总队),局属事业单位:
  《成都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经2020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

成都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应急管理专家包括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

  第三条 成都市应急局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使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机构管理

  第四条 组建成都市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若干名。其主要职责:
  (一)为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部署提供咨询服务。
  (二)为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第五条 组建成都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化工及危化安全、生产安全、城市安全(含消防、交通运输、建设施工、特种设备等)、水旱灾害、地震地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科技信息化、基础综合(含文化建设、宣传教育、法制建设、项目管理、评审等)等九个专业领域专家组组成(附件1),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应急管理方面政策、规章、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和修订;
  (二)提供应急管理重要政策、重要规划论证、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意见建设;
  (三)参与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以及重大风险的应对处置、事故调查和事后评估等工作;
  (四)参与监督检查、执法检查、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事故调查、预案管理等工作;
  (五)参与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技术审查、咨询工作;
  (六)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社区建设、项目评审等工作;
  (七)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参加应急管理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参与科技成果评审鉴定等工作;
  (八)其它需专家参与工作。

  第六条 设立专家管理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处。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专家管理各项制度机制;
  (二)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组建、换届和增补工作;
  (三)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专家工作的投诉举报的办理;
  (五)负责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信息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收集并推动解决专家意见建议,重大事项应提请市应急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选聘。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由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邀请,专家应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经本人同意后,颁发成都市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证书。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遴选条件。专家库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中遴选。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担当奉献,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热心应急管理工作;
  (二)熟悉国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素养和专业理论水平;
  (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四)具有8年以上所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实践经验特别丰富,在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的特殊专业人才以及特需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选聘程序: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和特长,按照相关行业领域进行申报。
  (二)单位推荐。负有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及生产经营单位等推荐,并在《成都市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中出具推荐意见并签章;
  (三)推荐初审。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分管行业领域专业需求和专家使用情况,提出专家遴选初步意见。
  (四)拟聘审批。专家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结合相关处室意见,提出拟聘专家名单,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五)名单公示。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六)专家入库。市应急管理局印发聘任通知并颁发专家聘任证书和工作牌,正式纳入应急管理专家库。

  第十条 个人申报在提交《成都市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交以下资料(含电子版):
  (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
  (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主要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及专著的有关证明材料。
  个人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人提供的文字资料、图片等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5年。聘任期届满后,自动解聘。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使用。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适时邀请咨询委员会专家,对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战略规划、事业发展、重要政策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专家意见建议。申请咨询委员会专家参加相关工作时,使用专家处室应提前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使用处室的分管局领导和分管专家工作的局领导审核、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专家办公室向专家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调用派遣。专家库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时,应由相关的工作处室根据执行任务专业需求,确需专家参与工作时,一般应提前1天在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调配选用,经局专家使用处室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开展工作。特别紧急任务时,可口头请示专家使用处室的分管领导同意后使用,并通报规划财务处,任务结束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库外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使用专家原则上应从成都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内选取。确因专家库内专家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使用库外专业技术人员的,由使用专家处室商规财处后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使用处室的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使用。库外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管理参照库内专家执行。

  第十五条 专家权利。执行委派任务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委托业务需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看现场,参加相关会议;
  (二)提出专家意见时,独立行使权利,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执行委派任务时,针对任务特点和技术性要求,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在专家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向专家委员会或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开展专家工作,按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专家义务。执行委派任务的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要求;
  (二)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客观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
  (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对象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四)自觉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安排、服从派遣和管理。接受派遣任务后,按要求及时到达工作现场;
  (五)委托任务完成后,应按要求出具相应的专家意见书,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和评审(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纪律。执行委派任务的专家在履行专家职责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与当事单位有近亲属、隶属关系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申明并进行回避;
  (二)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谋取利益,不得与工作对象或相关人员串通,采取投机取巧、断章取义、弄虚作假等行为,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及结论,为项目通过评审、验收等工作提供便利;
  (三)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有关咨询、检查、评审、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的敏感内容或个人倾向性意见;
  (四)未经委托派遣,不得擅自以成都市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开展活动;
  (五)严禁索取或接受工作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六)不得在委派工作中压制其他专家意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提出意见,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在记录上签字;
  (七)在执行派遣工作时,应持有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专家证并主动亮证。

  第十八条 专家工作保障。使用专家处室负责执行委派工作专家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应为专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专家参与局派遣的工作任务时,由局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谁申请、谁使用、谁监督的原则,使用专家的单位负责对专家的工作、履职、守纪进行监督和考评。

  第二十条 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由市应急局给予表扬。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在执行委派任务时,弄虚作假、履职不到位、违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解聘处理。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解除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执行委托任务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2.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能胜任工作、工作评价不合格的,或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3.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1年内3次不接受工作任务或3个月以上无法取得联系,影响正常工作的;
  4.因身体健康或其它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
  5.本人提出申请,自愿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应急管理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

  2.成都市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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