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抚恤金
(一)标准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企业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0个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的,按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支付。
(二)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列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标准,按参保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0个月。与前款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二、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抚恤金
(一)标准
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调整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按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支付。
(二)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其他事项
原有抚恤金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