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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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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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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环环评字〔2024〕571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12-31生效日期:2025-01-01

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加强省级层面对重大生态环境影响项目的环评审批管理,优化调整省级环评审批权限,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及时调整市、县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

  二、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权限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本目录发布后,南昌市、赣州市及赣江新区不再行使环环评〔2024〕65号文件明确由省级审批的28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按照省政府相关赋权意见,南昌市、赣江新区享有目录中第21-25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辖区内500千伏以下(不含500千伏)电压等级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赣州市享有目录中第22项和23项的环评审批权限,但应根据我厅审批效果评估情况,对环评审批权限承接部门进行优化或调整后方可实行。

  四、全省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深入贯彻落实为基层减负等有关决策部署,优化办事流程,创新管理方法,提升服务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同时废止,原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其他文件中与本目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不再执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31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除外)。

  二、除生态环境部审批之外,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以下一般建设项目:

  (一)水利

  1.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2.引调水工程:新建引调水工程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3.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4.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5.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9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7.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独立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增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一体项目;其他含尾矿库建设的矿山采选项目。

  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独立尾矿库建设项目;稀土、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一体项目;其他含尾矿库建设的矿山采选项目。

  9.非金属矿采选业:独立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建设的矿山采选项目。

  (三)交通运输

  10.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11.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四)制造业

  12.石化:炼油项目;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13.化工: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农药及其中间体生产项目;铬盐项目;氰化物生产项目。

  14.水泥熟料:熟料制造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15.玻璃: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16.钢铁: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17.焦化:焦炭生产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18.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19.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20.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21.造纸:纸浆制造项目(不含废纸造纸)。

  22.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制造:毛皮及皮革鞣制项目。

  23.纺织服装:印染项目。

  24.电池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项目。

  25.其他:涉及第一类污染物产生的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铬酐钝化等表面处理工艺的项目。

  (五)环境治理业

  26.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六)研究和试验发展

  27.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三、除生态环境部审批之外,且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以下核与辐射项目:

  28.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

  29.射线装置:全部项目。

  30.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均不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31.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全部项目(不含110kV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

  32.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33.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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