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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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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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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应急规划财务〔2019〕282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11-28生效日期:2019-11-28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从业行为,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重点对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等情况实施检查;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部门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强化属地监管

  各级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及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日常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核查书面告知机构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录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负责监管工作的具体科(处)室。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于11月底前将监管科(处)室负责人姓名、电话、邮箱报省厅规划财务处。联系人:陈蕾汀,邮箱:37330553@qq.com,电话:85096360。

  三、规范监管行为

  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机构的日常检查,资质认可机关要确保每三年对注册地内评价检测机构覆盖一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机构准入障碍。

  四、突出监管重点

  把曾受过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记录、曾纳入有关部门“黑名单”管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联的机构作为监管重点,防止评价检测机构“带病作业”。

  五、实施信息共享

  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评价师信息查询平台、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询系统等为依托,及时公布和共享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

  六、健全监管机制

  健全并畅通申诉、投诉、举报、通报、约谈等管理机制,对评价检测机构违规失信行为,视情节采取警告、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强化日常执法,对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机构,要依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七、严格告知制度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接受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严格依规从业

  现有乙级资质评价检测机构在未按照《管理办法》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前,只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现有甲级资质评价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开展现场评价检测等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九、实行信息公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更新网站内容,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堪验图像影像。

  十、引导行业自律

  鼓励建立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发挥行业协会管理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从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提升行业自治水平。

  十一、加强政策宣贯

  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要将《管理办法》宣贯与监管、执法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普法、宣贯、监管、执法同步进行。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

  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大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的宣传力度,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人按政策给予奖励和保护。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规违法行为。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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