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2月27日被《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废止。
各市应急管理局,省厅各处室、单位: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合法、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基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二、本《基准》印发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执行。设区的市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出台涉及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相关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参照本《基准》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基准》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7日。原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应急厅报告。
联系人:付军绍,邮箱:sdyjzfj@shandong.cn,电话:0531-81792216。
附件:1.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说明
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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