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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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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应急安全基础〔2019〕279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11-26生效日期:2019-11-26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建设,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试点建设,严格执行考试点建设标准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等文件精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已经运行的和申请建设的考试点加强指导和上门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建设考试点。

  (一)考试点应建立完善的考试、考务制度,考试场所应当分别设置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备考场所和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二)考试点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考务工作人员。

  (三)办公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并配备必要办公设备、设施。

  (四)每个考场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用于现场录像,有条件的考场应当安装网络摄像机,对考试现场进行实时监控。

  (五)计算机考场至少要配备计算机30台;特种作业实操考场设备应严格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宣教〔2014〕139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等标准配备。

  二、加强考试点管理,进一步规范考试点核查程序

  按照原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人〔2014〕74号)等文件精神,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要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考试点布局。对提出申请建设考试点的单位(含煤矿),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积极指导做好建设前期筹划、准备、设备采购等相关工作。考试点建设完成后,考试点建设单位向市(州)应急管理局提出核查申请,市(州)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照考试点建设标准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安监总宣教〔2014〕139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填写考试点核查结果情况汇总表及考试点账号申请表附表报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理厅核发考试点账号。对现已运行的考试点新增考场、考试点搬迁等情况,也要按此程序由市(州)应急管理局组织核查,并将新增考场情况汇总表、考试点搬迁情况汇总表报省应急管理厅。

  三、加强事后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惩处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要加强辖区内考试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是否符合考试点建设有关标准要求;各种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录像或监控系统是否完备;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考试信息是否有存储、备份;新增考场、搬迁是否经市(州)应急管理局核查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督促考试点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州)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停止考试点继续进行考试,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取消其考试点账号的申请。省应急管理厅每年对各地考试点(含煤矿)建设情况定期组织暗查暗访。

  附件:1.考试点核查结果汇总表

  2.新增考场核查结果汇总表

  3.考试点搬迁核查结果汇总表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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