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石马河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打击流域内企业涉违法排放含磷工业废水的行为,即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塘厦、凤岗、清溪、樟木头4镇范围内的企业阶段性试行涉违法排放含磷工业废水行为有奖举报政策。举报一经查实,将对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并对举报人予以高额奖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磷化、阳极氧化、钝化、电泳、酸洗、电镀、漂染、洗水、湿式印花、食品生产等行业企业,在已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经审批要求将零散废水转移处理的情况下,仍采取偷排、直排、倾倒、闲置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工业废水的,一经查实,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举报非法设置磷化、阳极氧化、钝化、电泳、酸洗、电镀污染工序并投入使用的,一经查实,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三)举报其他违法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一经查实,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举报途径及受理条件
(一)来信来访。地址:东莞市南城体育路15号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来信须注明“环境信访科”收),邮编:523000。
(二)电子邮件。邮箱:hbyjjb@dg.gov.cn。
(三)举报人明确提出有奖举报的,必须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被举报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文字描述(如排污时间、排污位置、排放方式、污染工序种类等)、违法行为的相关视频或图片资料。未能提供上述资料,或超过公告试行期提供资料的,不作有奖举报受理。
三、举报处理及奖金核发
(一)受理举报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并在3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现场调查结果。经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二)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奖励。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或查处的,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智网工程”网格管理员举报的,均不属于奖励范围。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有效期内,《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本公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