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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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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17〕139号

颁布部门: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7-08-01生效日期:2017-08-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侧翻、泄漏事故时有发生,给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实行综合管控,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规划、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城市路网规划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实际,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制定并及时调整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停车场规划或临时停车场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道路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实际,合理编制公路、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禁行区域和禁行时间,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人口密集区。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行驶、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超装超载的车辆押运到指定地点由具备安全卸载条件的单位进行安全卸载;负责对有关驾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禁运区域和通行路线等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和卫星定位仪、车辆运输资质证、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单位除外)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质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的监察、检验,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容器安全状况进行核查。对未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各类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容器,要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要严格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实行“四个严格”,全面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一)严格安全许可。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本市之外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在本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本市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挂靠问题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运;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应资质。

  (二)严格培训教育。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培训教育。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遵章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要确保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熟知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专业训练。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及时掌握驾驶员的违章、事故记录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情况。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三)严格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车辆技术状况台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牵引车额定牵引质量匹配,载运介质充装,罐体材质、强度及安全检验等情况,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含罐式挂车)要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因维修、驾驶人员住宿等原因需要停车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严格全程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和储存。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五个严禁”,强化危化品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一)严禁无证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同时配备驾驶人和押运员,驾驶人和押运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依法申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容器。运输车辆及其容器、槽罐、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规定安装或喷涂警示标志、告示牌、“毒”、“爆”文字,粘贴反光带。运输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三)严禁违反公安部门通行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装、超载,严禁进入政府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等区域和地点。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员、押运员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在高温酷暑季节,上午10:00至下午16:00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四)严禁违反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核定内容。未按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乱停乱放。中心城区内及学校、医院、商(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附近的停车场禁止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其他区域的停车场要划分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其他车辆停放区域;有条件的区域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四、强化应急管理,提升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处置能力

  (一)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各地要针对本辖区路网布局和产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部门联动机制、救援协调机制。安监部门要会同环保、公安、交警、消防、交通、公路、卫生、质监等部门,修订完善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以及救援启动程序、救援方法、救援力量、疏散要求、现场清理办法等内容,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整合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高速公路交通运行监控系统、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资源,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路线、位置以及所载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等信息共享,便于在紧急状态下迅速展开应急处置。

  (三)强化应急响应,科学处置事故。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政府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科学实施救援,要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影响。要在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的同时,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特点,依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战术训练,配备专门装备和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五、强化执法检查,确保各项监管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四不两直”暗访暗查、突击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要注重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搞好日常执法,坚持从严执法。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发现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及时按规定处置;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确保安全完好;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一旦发现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拒绝签收卸货。

  各县(市、区)要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每一个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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