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5年。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1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7年8月23日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饮用水水源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保障原水水量水质,确保全市城乡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青草沙、陈行、东风西沙、金泽等饮用水水源水库(以下简称水库)的安全运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负责本市水库安全运行的监督考核工作,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供水调度中心)具体负责本市水库的日常运行监管。
崇明区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东风西沙水库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责)
原水供水企业具体负责水库的日常安全运行工作。
第五条(安全制度)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制定水库安全生产、运行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防控、报告与处置、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保障水库安全。
第六条(安全防范)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重点行业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水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做好水库的安防、技防和反恐怖等工作。
第七条(运行方案)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年度原水需求水量,结合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水库年度运行方案。
水库运行方案应当包括水库工程概况、调度及水质管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水库保护、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八条(水库调度计划)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市供水调度中心提交下月度水库调度计划;市供水调度中心应当根据全市供需水量平衡要求,结合原水供水企业月度水库调度计划,制定全市原水调度计划,并印发原水供水企业执行。
第九条(水质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的要求,定期对取水口、库区及输水口的水质进行检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水库水质监测结果,采取水力调控、物理拦截(打捞)或生态治理等有效措施,确保水库水质安全。
第十条(次氯酸钠投加)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在水库库区或原水输配系统内设置次氯酸钠投加设施,并按照相关规程实施投加,防范和应对水库藻类爆发。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次氯酸钠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其质量及浓度进行检测,并开展次氯酸钠投加设施防潮运行。
第十一条(粉末活性炭投加)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在水库库区或者原水输配系统内设置粉末活性炭投加设施,并按照相关规程实施投加,防范和应对水库藻类代谢引起的嗅味。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粉末活性炭质量进行检测,并开展粉末活性炭投加设施防潮运行。
第十二条(长江口咸潮预测预报)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长江口氯化物监测系统,开展咸潮入侵预测预报研究,并根据《长江口咸潮应对工作预案》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咸潮期水库运行方案。
第十三条(水库测绘与测定)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水库水下地形测绘及底泥的排摸,并对库内流态进行测定,准确掌握水库运行状况。
第十四条(信息共享)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原水系统调度信息平台,并纳入全市供水调度监控网,实现供水调度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保护措施)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在水库取水口建设防撞墩(栏)、防油围栏、在线水质监测等设施,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在取水口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工程管理)
原水供水企业在水库库区或者原水输配系统内实施相关工程项目,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应当编制相应的保障方案,并在工程项目实施前报送市供水调度中心或者崇明区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大坝安全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加强水库大坝动态安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安全巡检)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加强水库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巡查与维护,对各类设施做好日常巡查、特别检查、年度检查和度汛检查;遇台风、咸潮入侵、藻类爆发、船舶事故等特殊情况的,应当提高巡查频率。
第十九条(设施设备维护)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设施设备养护制度,对闸门启闭设备、机电动力设备、在线监测设施等进行维护管理,以保持水库设施设备完好。
第二十条(设备状态监控)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设备运行状态可视化监控系统和预防性维修机制,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有效减少设备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供电保障)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确保水库及其输配系统为二路供电且相互独立;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电力故障引起单路供电的,应当及时与供电部门沟通,确保单路电力供应,并及时排除故障,恢复二路供电。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处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市供水处或者崇明区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性事件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市水务局、崇明区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原水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