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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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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政办字〔2017〕40号

颁布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7-06-01生效日期:2017-06-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省公安厅等13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保障自身消防安全的法律责任,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伍,落实综合保障措施,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企业防控火灾的能力。

  二、总体目标

  2017年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全市派驻企业的公安消防力量全部撤出,所在企业属于建队范围的应当同步建立专职消防队伍。2018年底前,全市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企业建成专职消防队伍并达到建设标准,所有危险性较大的中小型危化品生产企业建立消防管理机构。

  三、建队范围

  根据《消防法》第39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经排查,目前我市尚有以下9家大型企业未建立专职消防队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

  山东睿鹰先锋制药有限公司

  山东龙跃橡胶有限公司

  山东尚舜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富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菏泽发电厂

  以下3家企业已建成专职消防队伍,但不符合建队标准: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

  以上企业2018年底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伍,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

  四、建设标准

  (一)消防站建设。新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大型石化企业按照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大型企业按照不低于一级普通消防站标准建设,其他大型企业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建设单独执勤楼,设立训练场地、消防员宿舍、通信室、器材库、办公室等,保障灭火救援和训练需要。

  (二)建队规模。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中队人数不少于25人;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5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人数在125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三)车辆器材配备。专职消防队伍应按照规定要求和行业需求配齐配足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适应自身火灾扑救需要。

  五、日常管理和执勤训练

  (一)健全组织机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伍组织领导机构,明确隶属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等组织。

  (二)依法规范用工。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应当为企业正式职工,并具备一定的灭火、防火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企业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不宜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宜采用标准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专职消防队员休息休假等权利,并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内部岗位交流等方式,拓宽专职消防队员离岗安置渠道。

  (三)推动职业化建设。企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员纳入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考核考评范围,结合消防工作特点制定标准,科学评价专职消防队伍的工作绩效。积极推行专职消防队员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上岗,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将职业资格与其岗位任职条件、薪酬、合同续签、职级调整晋升等挂钩,畅通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上升通道。

  (四)规范执勤战备。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实行24小时战备值班制度,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领导、值班员,中队设值班队长和各类执勤人员。支(大)队值班领导由支(大)队领导轮流担任,中队值班队长由专职队长轮流担任。专职消防队应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专职消防队当班率应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灾害等级规模预警情况,满足当日执勤战斗匹配需要。

  (五)加强业务训练。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应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拟定教育训练计划组织实施,编制灭火救援预案并开展不同时段、不同天气情况下的针对性熟悉演练。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勤联训,每年分批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到当地公安消防中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不少于15天的驻队轮训,提高协同作战能力。新入职的专职消防队员应进行不少于30天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执勤。

  (六)健全调度指挥体系。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公安消防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并明确联勤联动通信方式,在灭火救援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组织调动指挥。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之间应当建立区域联勤联动机制。

  (七)拓展队伍职能。鼓励企业依托专职消防队伍,结合国家危险化学品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基地等建设,建立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并参加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监护等工作,发挥“一队多能、一专多用”的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发挥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的综合效能。

  (八)加强规范化管理。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统一单位门牌,称谓统一为“××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员灭火救援服背面、消防头盔侧面统一喷涂“××(企业名称简称)消防”。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和标识,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消防标志、着灭火救援服。

  六、综合保障措施

  (一)加强经费保障。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等规定,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并依法足额保障。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可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建设、消防装备购置等纳入应急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培训和鉴定,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补贴。

  (二)合理确定工资待遇。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结合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环境高温、高空、地下、浓烟、粉尘、有毒、易燃、易爆、噪音的特点,参照本单位高危或特殊工种岗位,结合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合理确定其工资、津贴及相关待遇。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三)完善保险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公司法》、《社会保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四)强化职业健康保护。企业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11),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专职消防队员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

  (五)落实伤残抚恤待遇。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民政部门申报。

  (六)落实消防车辆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车辆管理的通知》(公消〔2011〕203号)等规定,对企业购置列入国家税务总局《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船)按照特种车(船)要求安装警示灯,设置专用标志,依法办理牌证。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训练任务的企业专职消防车辆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具体有效证件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省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制定。

  (七)落实灭火救援补偿。各级应当根据《消防法》和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的规定,将调动企业专职消防队伍执行外单位灭火救援任务的物资损耗补偿纳入本级公安消防部门业务经费,每季度核定实际损耗并予以补偿。

  (八)加强装备配备。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火灾危险性,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为专职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等,并定期检查更新,报废超期服役车辆装备。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装备储备必要的灭火药剂,并纳入企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确保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完整好用。

  (九)综合运用行政、信用、保险等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规定,安监部门应当将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伍作为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重要内容,统筹纳入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消防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等规定,对应建未建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鼓励商业保险企业按照风险厘定原则,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适当下调建有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商业保险费率。

  (十)建立奖励表彰制度。企业对在执勤训练中表现突出的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给予奖励。为符合条件的专职消防队员落实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子女入学入托等优惠待遇。各地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企业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推荐优胜者申报先进工作者、劳动奖章、技术能手等,并适当推荐参加国家119消防奖评选。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将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区政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及时研究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推动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与其他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二)强化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市政府把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纳入政府督查内容,每半年检查调度建设进度,年底进行综合考评。对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三)强化执法力度,严格追责问责。市政府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调配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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