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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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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17〕31号

颁布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7-26生效日期:2017-07-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适用本办法。

  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行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于有奖举报:

  (一)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火电、小炼油、小水泥、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土炼焦、土炼硫、土法选金、土法炼油、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汞、土法炼砷、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等土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二)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的;

  (三)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工业企业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五)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的;

  (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七)非法倾倒、焚烧、填埋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

  (八)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九)使用高压设备或其它方法向地下灌注工业废水的;

  (十)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设专门渠道、专人受理举报事项,对举报事项实行同步录音,信件同步登记。

  举报电话:市环保热线(0530)12369

  通讯地址: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388号,邮编:274000

  举报邮箱:hzhbyjjb@163.com。

  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举报人要明确表明是否有奖举报。

  第七条有奖举报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只登记联名举报中的第一署名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处工作,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由举报人指认现场,但应当做好保护措施。

  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现场查处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举报人举报是否属实。

  第九条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举报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为有效举报。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无效举报:

  (一)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不详或无法联系;

  (二)串通或唆使企业、单位内部人员或相关人员为骗取奖金等故意造成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举报人又无法提供确凿事实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六)其他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

  第十条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2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一)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元;

  (二)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三)对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800元;

  对利用暗管偷排工业废水、废液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

  (四)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

  对涉及危险废物总量超过三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

  (五)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0元;

  (六)对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举报案件被查实,从举报日到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间,对同一企业、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违法行为,视为同一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同一举报内容只奖励一次。

  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登记人领取。

  第十三条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为有效举报后统一发放。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确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有效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的个人资料。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恶意举报扰乱工作秩序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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