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现公布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四、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菏人社〔2021〕43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各县区要加强宣传,将最低工资标准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