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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我市重伤事故统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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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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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监管一〔2014〕57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9-23生效日期:2014-09-23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定凡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作重伤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一、骨折

  (一)颅骨(除鼻骨)、胸骨、肋骨、脊椎骨(除胸椎横突)、锁骨、肩胛骨、肱骨、尺骨、桡骨、腕骨、骨盆(除尾骨、骶骨)、股骨、髌骨、腓骨、胫骨、踝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的;

  (二)鼻骨粉碎性骨折或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需手术整复的。

  二、截肢

  (一)拇指断及一节,或其余四指任何两指各断及一节的;

  (二)食指、中指、无名指、利手小指断及两节,非利手小指断及三节的;

  (三)拇趾断及一节,或其它脚趾断及三节的。

  三、烧伤

  (一)Ⅱ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10%以上,或Ⅲ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5%以上的;

  (二)头、面、颈、手、会阴部位Ⅲ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3%及以上的;

  (三)烧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出现休克、合并化学中毒,中、重度呼吸道烧伤及吸入性损伤的。

  四、头、面部伤害

  (一)颅脑损伤;

  (二)头皮撕脱的,或头皮缺损达10㎝2的;

  (三)面部软组织创口单个长达3.5cm,或累计达长5cm,或小于长度的颌面部穿透创;

  (四)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五)耳轮开放性损伤明显变形的,或一耳、两耳缺损大于10%的;

  (六)牙齿脱落、折断3颗及以上的。

  五、内部伤害:某一脏器切除或部分切除,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胸膜、腹膜等。

  六、损伤引起出血,出血量占全身总血量10%以上的。

  七、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经诊断为中度及其以上的。

  八、Ⅲ度以上冻伤;中度及以上冻僵。

  九、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轻伤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按重伤统计上报。

  2014年9月23日

  (联系人:齐子懿;联系电话:2820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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