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定凡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作重伤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一、骨折
(一)颅骨(除鼻骨)、胸骨、肋骨、脊椎骨(除胸椎横突)、锁骨、肩胛骨、肱骨、尺骨、桡骨、腕骨、骨盆(除尾骨、骶骨)、股骨、髌骨、腓骨、胫骨、踝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的;
(二)鼻骨粉碎性骨折或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需手术整复的。
二、截肢
(一)拇指断及一节,或其余四指任何两指各断及一节的;
(二)食指、中指、无名指、利手小指断及两节,非利手小指断及三节的;
(三)拇趾断及一节,或其它脚趾断及三节的。
三、烧伤
(一)Ⅱ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10%以上,或Ⅲ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5%以上的;
(二)头、面、颈、手、会阴部位Ⅲ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3%及以上的;
(三)烧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出现休克、合并化学中毒,中、重度呼吸道烧伤及吸入性损伤的。
四、头、面部伤害
(一)颅脑损伤;
(二)头皮撕脱的,或头皮缺损达10㎝2的;
(三)面部软组织创口单个长达3.5cm,或累计达长5cm,或小于长度的颌面部穿透创;
(四)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五)耳轮开放性损伤明显变形的,或一耳、两耳缺损大于10%的;
(六)牙齿脱落、折断3颗及以上的。
五、内部伤害:某一脏器切除或部分切除,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胸膜、腹膜等。
六、损伤引起出血,出血量占全身总血量10%以上的。
七、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经诊断为中度及其以上的。
八、Ⅲ度以上冻伤;中度及以上冻僵。
九、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轻伤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按重伤统计上报。
(联系人:齐子懿;联系电话:28208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