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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天津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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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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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办〔2024〕12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9-02生效日期:2024-09-02

各区安委会:

  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化工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2日

  (联系人:花树龙;联系电话:28051667)

天津市化工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基层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检查执法、隐患整治、风险管控等方面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机制,指导服务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坚持“安全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集中指导与持续帮扶”相结合、“隐患整改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区安委会应当研究制定专家费用保障制度,将专家费用列入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专家指导服务所需工作经费由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障,任何人不得借机向企业索取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在化工、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能力,能够为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的专业人才。

  第五条  各区要建立专家队伍,可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安全服务机构和企业选聘专家。专家队伍建设要结合实际,设定专业岗位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总图、安全等专业。    

  第六条  专家应熟练掌握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熟悉应急管理部下发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文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验,能深入企业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

  第七条  专家指导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常态化指导服务、专项指导服务、重点帮扶指导服务等。常态化指导服务是指对企业开展体检式安全检查,提出隐患问题和整改建议;专项指导服务是指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工工艺、高危细分领域、危险化学品(包括油气)储存等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提出隐患问题和整改建议;重点帮扶指导服务是指对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在重点时期、特殊时段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开停车、检维修、特殊作业等事故多发易发环节,提出隐患问题和整改建议。

  第八条  专家指导服务按照组建专家团队、入企指导服务、专家讲评反馈、隐患整改落实的流程开展工作。要结合区域实际定期对街镇和园区监管人员、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能力素质水平。

  第九条  专家指导服务重点查找企业基础安全管理、本质安全设计、总图布置、工艺操作、设备完好性管理、装置安全设施维护、特殊作业管理、变更管理、人员资质、标准化运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所在园区及企业周边安全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救援资源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条  专家组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总图、安全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由资深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第十一条  在开展指导服务工作前,应收集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资料,并依据企业安全状况与当前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和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服务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应条款。

  第十二条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对专家组移交的所有隐患进行确认,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提请同级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同时,要求辖区内其他企业针对突出隐患开展自查,并组织专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十三条  针对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管领导、各部门共同逐条分析隐患原因,挖掘管理上的深层次原因,完善体制机制,制定改进措施,逐条整改销号,消除管理漏洞,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问题隐患,企业整改完成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除检查隐患的整改情况,也要关注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停产整改或提请关闭建议,提出相关处理决定前要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对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专家指导服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重点统计开展专家指导服务次数,指导服务企业家次,排查隐患数量及整改情况,执法措施跟进情况等。相关情况每月30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在每轮指导服务工作结束后,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各专家现场工作表现、指导服务报告编写质量、工作效率及廉洁自律。对不能胜任工作要求或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专家,应及时予以调换或建议从专家队伍中除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专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服务内容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提前与服务对象联系、接触以及透露服务内容、要求和行程安排等,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服务对象。严格保守指导服务工作秘密及被检查企业的技术、商业、信息秘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服务对象有关安全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九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区安委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区将视情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确保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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