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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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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环办﹝2014﹞23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4-09-19生效日期:2014-09-19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要求,指导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现抽查合格率90%的目标,我们制定了《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企业学习并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附件: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19日

  附件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要求,指导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深入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适用范围

  《指南》规定了各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具体实施要求,适用于产生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参照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并作为环保部门对各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导的参考依据。

  三、规范化管理指标内容及实施要点

  (一)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管理指标内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为产废企业,产废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责任分工。具体责任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生产、财务等部门,要明确各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管控要求和措施,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经费落实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

  (二)标识制度

  管理指标内容:

  1.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的识别标志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要求制作。图示如下:


  危险废物标签字体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尺寸不小于20×20cm。每个容器和包装物均要求有标签,对标签栏目的信息应由产废企业填写齐全,危险废物种类标志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确定。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批次、出厂日期等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人为涂改、刮擦危险废物标签内容。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实施要点:企业所有涉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场所应依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中规定的危险废物警告图形符号设置标志牌。图示如下:


警告图形符号

 

 

危险废物

表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

 

形状

背景颜色

图形颜色

警告标志

三角形边框

黄色

黑色




  标志牌应设置在相关设施和场所的醒目位置,边长尺寸不小于40×40×40cm,标志应清晰、完好无损。当发现标志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1次。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管理指标内容: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实施要点:

  (1)管理计划应避免少报、漏报危险废物。应详细说明环评中预计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并根据生产情况详细分析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环节和产生种类、数量。危险废物应包括环评中已定性的废物、环评中定性为副产品(物)但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且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环评中漏评的生产过程中间产物、污染治理产生废物、实验室废物等,以上均须列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

  (2)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占比大于等于80%的,其物化工段污泥或物化工段与其他工段的混合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污泥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应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3)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有危险特性的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应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利用。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实施要点:

  (1)应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位置、面积、“三防”措施、分类贮存要求,贮存场所面积至少应满足正常生产15日产生的各类危废贮存需要。

  (2)应明确说明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措施(需有相应环评手续),委外利用、处置的需全部交给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相关核准经营类别)的单位。

  3.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实施要点:

  (1)管理计划须上传至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http://www.jswfgl.net/login.jsp)。

  (2)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有环保部门书面备案意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相应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①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发生变化的;

  ②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

  ③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④委托他人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受托方变更的;

  ⑤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因项目改扩建、生产工艺优化、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导致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预计发生变化的,或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应有相应环保手续。停(减)产等致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预计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停产报告等相应证明材料。修订的管理计划应同步上传至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管理指标内容:

  1.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实施要点:

  (1)须按月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种类、数量等数据。

  (2)申报数据须与企业日常危险废物产生、处理记录台帐,管理计划等相验证。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 源头分类制度

  管理指标内容: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应避免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存放,防止彼此发生反应引起燃烧、爆炸、有毒物质产生和释放等问题。具体要求:

  1.了解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制定分类收集、贮存方案,明确收集、贮存注意事项。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建设可参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设置围堰(防火堤)、导流地沟、事故应急池等环境污染防控设施,并配备消防设备。

  2.不同类别危险废物应分区存放,中间设置分隔过道或隔离墙。

  3.易水解、易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密闭包装后设置单独区域存放。

  4.容易发生反应,即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存放在同一空间内。

  5.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不得存放于同一空间。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固废法》第六十八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或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 转移联单制度

  企业危险废物的转移应根据《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4〕44号)中的规定执行,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外环境中。

  管理指标内容:

  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实施要点:在对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资质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填报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市内转移及省内跨省辖市转移计划由省辖市环保部门审批,跨省转移需经省环保厅审批。(省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及跨省转移办理程序可查询http://www.jshb.gov.cn/jshbw/gtfw/gldt/)

  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实施要点:

  (1)须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转移危险废物,不得超量、超范围转移。

  (2)转移联单的填写须一车一单,一类一单。

  (3)自2014年4月15日起,江苏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度,取消纸质联单,实行电子联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仍需填写纸质联单,并同时网上填报。

  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实施要点:

  (1)电子联单须打印一份,与跨省转移填写的纸质联单一起整理好,建档备查。

  (2)网上申报正常,无漏报,实际转移总量须与网上申报转移总量一致。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4〕44号),对未执行危废转移网上报告规定的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在危废规范化检查中要将其评为不合格,并追究该单位责任。

  (七)经营许可证制度

  管理指标内容:

  1.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实施要点:在对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品种和数量仔细甄别的基础上,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将所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利用或处置。应注意许多危险废物虽然具有较高的再利用价值,但依照法律必须交给有资质单位,企业内部环保部门应严格把关。

  2.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实施要点:

  (1)须有与持有相应处置类别相符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前应核对经营单位许可证是否处于有效期内。

  (2)合同须定期更新,防止过期。

  (3)转移至危废经营单位的危废种类不得超过核准经营范围。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管理指标内容:

  1.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实施要点:

  按要求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生产工艺变化或有新建项目的应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2.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要点:

  应急预案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应出具书面备案意见。

  3.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实施要点: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应急演练方案,并每年组织开展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贮存设施管理

  管理指标内容: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实施要点:

  项目环评时应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设置、管理要求进行分析、评价,“三同时”验收时依照环评进行验收

  2.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实施要点: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贮存场警示标志,贮存场所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需配备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项目

主要具体要求

危废对象

防扬散

全封闭

易挥发类

负压集气处理系统

遮阳

高温照射下易分解、挥发类

防风、覆盖

粉末状

防流失

室内仓库或雨棚

所有

围墙或围堰,大门上锁

出入口缓坡

单独封闭仓库,双锁

剧毒

防渗漏

包装容器须完好无损

液体、半固体类危废

地面硬化、防渗防腐

渗漏液体收集系统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收集渗滤液及贮存场所清理出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管理。

  3.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实施要点:

  危险废物由于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急性毒性等危险特性,长期贮存具有泄露、挥发、非法转移等环境风险,应及时进行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预计贮存超过1年的,应提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延期贮存,说明延期贮存原因。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延期贮存意见,并核对延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品种和数量。禁止无正当理由超期贮存危险废物。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应定期对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即使更换。

  4.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实施要点:

  不得混合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以免发生反应引起爆炸、危险气体释放、产生新有害物质等问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5.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实施要点:

  不得将危险废物与其他物品、生产原料、中间产物、器材混合存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贮存。

  6.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实施要点:

  (1)贮存场所现场应配备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本,按批次记录危险废物入(出)库日期、来源(去向)、种类、数量等详细信息,并按月汇总。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应由经手人签字。日报表和月报表至少包括以下样表内容:

  (危险废物名称)出入库日报表

日期

产废部门

入库数量()

包装形式

容器数量

存放位置

接收人签字

出库数量()

出库去向

经手人签字

转移联单号

库存量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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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每种危险废物分别建立日报表,每月1份。原始表格与转移联单(转移网上报告联单可打印)按月共同归档保存。

 月危险废物出入库情况月报表

危险废物编号

危险废物名称

当月入库数量(吨)

当月出库数量(吨)

上月库存数量(吨)

当月结存数量(吨)

 

 

 

 

 

 

 

 

 

 

 

 

 

 

 

 

 

 

 

 

 

 

 

 

 

 

 

合计

——

 

 

 

 


  (2)危废贮存仓库应配备危险废物计量工具。

  (3)危险废物贮存原始台账应保留3年以上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固废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或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未如实记录台账、未按规定保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预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利用设施管理

  管理指标内容: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实施要点:

  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应环评手续须齐全,并通过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相关环评中应详细说明自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的利用工艺、可利用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产品质量标准、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2.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实施要点:

  应由专人按批次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时间、种类、数量,产品名称、数量,台账及利用设施原始运行记录保留3年以上。

  3.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实施要点:

  应根据环评或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监测项目、频次等要求。监测结果不达标的要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1)《固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处置设施管理

  管理指标内容: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实施要点:

  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环评手续须齐全,并通过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相关环评中应详细说明自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的利用工艺、可利用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产品质量标准、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对于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设施分别应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和《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环发〔2004〕75号)相关要求。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固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实施要点:

  应由专人按批次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时间、种类、数量及处置过程新产生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台账及处置设施原始运行保留记录3年以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现场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苏环办﹝2012﹞5号)。

  3.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实施要点:

  应根据环评或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监测项目、频次等要求。焚烧设施至少每年对二恶英排放情况进行1次监测。监测结果不达标的要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关于办理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释〔2013〕15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十二)业务培训

  管理指标内容: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实施要点:

  1.须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对象、内容:培训对象须涉及各承担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及生产、销售、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生产工段岗位、三废污染防治、物料/废物运输、安全保卫等具体工作人员;培训内容须涉及各项国家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危险废物特性、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各生产工段、污染防治工段岗位操作程序,许可证管理制度、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

  2.有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3.对各相关人员的培训至少保证一年一次,新招收人员上岗前应进行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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