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2007年12月18日制定印发的《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办理程序》重新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更名为《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反映。
(联系人:袁小毛、阳福,电话:83647050、83647672,传真:83647342)
一、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令第55号)。
二、适用范围
(一)本程序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包括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程序。
(二)经营许可证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六类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发证的企业,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不再审批发证。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程序制定本辖区的经营许可实施程序。
三、申办条件和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即属本程序中第二款第二项第4、6小项)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B、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C、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E、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7、有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8、有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的规定,专用仓库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9、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特殊规定
1.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自有或租用其它单位储存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自有储存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储存设施租赁合同及储存设施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仓储经营)。
2.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其储存(带库)经营品种,仅限于本单位属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和产品配套使用的材料。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利用原有储存设施申请储存经营的,储存设施须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三)办理要求
首次办理、重新办理、到期换领、变更、遗失补办和注销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申请时须要先在“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填写以下申请表资料并在线打印。
1.首次办理、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到期换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3.经营许可变更的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遗失补办的申请单位填写《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5.注销的申请单位填写《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填写以上申请表时不得有空白或涂改。
四、申请资料
(一)首次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请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本程序附件中明确的申报材料(材料规格统一为A4复印纸大小,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标注:XXXX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且附电子版),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必须是在“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填写后下载打印的。
(二)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所需提供资料与首次办理相同。
(三)到期换证
到期换证经营单位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将完整的申报资料送市安监局申请更换,并提交如下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及电子版;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3.首次办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4.安全标准化达标证明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市安监局同意,可以不提交本程序规定的文件、资料: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2.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
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附页在领取新证时同时上交安监部门。
(四)经营许可变更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正本和附页在领取新证时同时上交安监部门)。
(五)遗失补办
经营单位遗失补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在本市主流媒体登报申明1个月后向市安监局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申明报刊及收费凭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3份。
(六)注销
已取证的经营单位因各种原因需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在本市主流媒体登报申明3个月后向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申明报刊及收费凭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3份;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后,将申报资料送广州市安监局办证受理窗口;
(二)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
1.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告知申请单位向相关的部门提出申请;
2.对申请文件、资料存在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告知书》;
3.对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补正告知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对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其受理日期为收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三)对予以受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市安监局将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并会同区(县级市)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场安全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审批期限
属于第四条第(一)、(二)、(三)款的申请单位,市安监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属于第四条中第(四)、(五)、(六)款的申请单位,市安监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告知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和行政许可有效期
本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八、审批结果
符合条件的,颁发《危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每半年向同级的公安、交通和环境保护部门通报颁发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九、受理机构和查询办法
(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受理窗口(办公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
(二)查询电话: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3647115、38920622,查询网站:http://www.gzajj.gov.cn/;
(三)投诉电话:83647111,电子邮箱:gzajpxc@gz.gov.cn。
十、其它
本程序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相关文书表格、经营许可证试样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下发。
附件: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清单
央企驻穗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
(批发、零售、储存经营)申报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要求
1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
申请书
申请表中不能有缺项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相关要求
4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必须有一人取得资格证书;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材料、或者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经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工商登记注册为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7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应急预案经安监部门备案登记
零售经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经营单位还须提交
8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核、验收文书或证明文件;防雷部门出具的防雷合格证和有效期内的防雷检测报告;质监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设施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等;
储存设施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材料、或者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储存设施的提交租赁合同
9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11
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申报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要求
1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
申请书
申请表中不能有缺项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六、七、八条相关要求
4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必须有一人取得资格证书;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材料、或者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经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工商登记注册为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7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应急预案经安监部门备案登记
8
参加公安部门流向监管入网培训及入网登记证明材料
有1-2人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公安部门入网登记证
9
全体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全体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名称号码、联系电话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
有储存设施的还须提交
10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证明材料
设置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须经公安部门备案
11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核、验收文书或证明文件;防雷部门出具的防雷合格证和有效期内的防雷检测报告;质监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设施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专用仓库设置的技术防范设施经公安部门备案;储存设施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材料、或者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储存设施的提交租赁合同
12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13
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加油站经营申报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要求
1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
申请书
申请表中不能有缺项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相关要求
4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必须有一人取得资格证书;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专职(站长)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属下加油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还须提交片区经理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
经营储存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经营储存场所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材料、或者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经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工商登记注册为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7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应急预案经安监部门备案登记
8
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9
储存场所的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核、验收文书;防雷部门出具的防雷合格证和有效期内的防雷检测报告;质监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设施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10
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仓储经营和构成重大危险源储存经营申报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要求
1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
申请书
申请表中不能有缺项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符合55号令第六条相关要求
4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必须有一人取得资格证书;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专职(站长)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
经营储存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者是土地使用证加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经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工商登记注册为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7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复制件)
重大危险源经安监部门备案登记
8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应急预案经安监部门备案登记
9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核、验收文书;防雷部门出具的防雷合格证和有效期内的防雷检测报告;质监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设施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经营储存场所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材料、或者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经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
10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安全条件审查备案
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1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12
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须提交
8
参加公安部门流向监管入网培训及入网登记证明材料
有1-2人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公安部门入网登记证
9
全体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全体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名称号码、联系电话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
10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证明材料
设置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须经相关部门备案
11
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证明材料
专用仓库设置的技术防范设施经公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