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6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全面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减小火灾危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落实更高标准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把好行政审批关口,全面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高危单位要坚持“从高从严要求、超常措施管理”的原则,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队伍建设,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和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设置,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技防措施,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全面开展火灾高危单位申报登记。凡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及组织,应当到各区、市公安消防大队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应到市公安消防支队申报登记。符合界定条件未办理登记或者故意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由消防部门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大力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要充分认识火灾公众责任险在保障第三者权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根据《规定》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将火灾高危单位信用等级、保险费率与消防安全评估结论挂钩,在信贷支持、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费率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促使其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分别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财产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政策措施,完善部门监管职责。要按照《规定》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等工作事项,建立提报、决定及执行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建立主管部门跟踪整改机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成效。
公安部门要向本级政府上报火灾高危单位登记情况,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处罚,其中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报请本级政府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1次系统性监督检查。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统计和登记工作,督促火灾高危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强化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行业内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和内部监管机构,定期研判分析火灾形势,全力解决较为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火灾隐患,强化整改力度;适时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机构、银监部门、保监部门及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形成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合力,确保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
(三)落实责任追究。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全面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制定和完善责任追究细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漏报、瞒报发现的火灾隐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故意拖延对隐患单位的查处和督促整改;不得干预和阻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也不得以各种理由简化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降低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标准要求。对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管职责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