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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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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6-04生效日期:2024-06-0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相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5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修改的5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2.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一、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

  “(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标准;

  “(二)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2.将第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旅馆应当按照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来访人员不得在旅馆内过夜。”

  4.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二、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1.删去第二条、第三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有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公有房产)或者区(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3.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4.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房管机关”修改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的“区、县级市”修改为“区(市)”。

  5.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删去第六条中的“ 市房管机关或县级市”。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或各县级市”。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的 “ 市或县级市”。

  三、对《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

  3.将第八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上报评审。”

  4.删去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

  5.将附件中的“三级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修改为“三级医院(300张床位以上)”。

  四、对《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预警信号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含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高温、低温、道路结冰、沙尘暴、干旱、霜冻等。”

  2.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组织工作。”

  3.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区(市)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电信以及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4.将第九条中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以及设有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的单位”修改为:“广播、电视、电信以及政府网站等(以下简称媒体)相关单位”。

  5.将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或者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主管机构报告,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或者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五、对《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无线电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协助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3.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此外,对上述市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1年12月31日青政发〔1991〕387号公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二、《青岛市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 根据2007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三、《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 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四、《青岛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2003年8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2004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

  六、《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04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七、《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3年1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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