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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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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煤安监管应急〔2014〕16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6-13生效日期:2014-06-13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吉煤集团:

  为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煤矿生产安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落实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应急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抢险救援,协调解决抢险救援中出现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全省范围内发生的煤矿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协调配合及日常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曹宇光 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局长

  副总指挥:卜庆安 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 杨得志 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于传利 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处处长

  李 梁 省安全监管局协调处处长

  吴向远 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应急管理处处长

  王 伟 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煤监一处处长

  鲍威达 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煤监二处处长

  杨文旭 省煤矿安全监管局行管处处长

  杨春库 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监察专员

  纪向明 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监察专员

  姚洪远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副主任

  陶仕权 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煤监一处副处长

  王永胜 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煤监二处副处长

  赵 波 省煤矿安全监管局行管处副处长

  李 群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

  指挥部下设六个工作组:

  (一)通讯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共同负责。

  1.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承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报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

  2.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接到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指挥,由总指挥宣布启动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预案。

  3.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供指挥平台,负责网络通信连接,确保应急指挥车与局指挥中心信号畅通。迅速向事发地有关部门、事故现场传达指令。

  4.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与事故现场保持联系,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续报情况。及时向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5.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保障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

  6.承办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保障组:由办公室负责。

  1.接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要指示。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

  2.负责车辆、食宿、防护装备等后勤保障。

  3.承办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协调组:由协调处负责

  1.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协调卫生、公安、交通、环保等省直部门,进行医疗救护、事故现场警戒和保护、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和交通秩序。

  2.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抢险救援组:由煤矿应急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一处、煤矿安全监管二处、煤矿行业管理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

  1.负责建立全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等数据库。

  2.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承办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宣传组:由人事处负责。

  1.与省委宣传部和新闻媒体联系,负责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

  2.掌控社会舆情,引导媒体及公众舆论,适时解答有关咨询。

  3.承办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专家组:由煤矿应急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一处、煤矿安全监管二处、煤矿行业管理处负责。

  1.负责建立全省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并保证数据库的有效性。

  2.协调有关应急救援专家,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承办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规范启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按照“反应迅速、应对有序”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响应程序。

  (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由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负责人根据事故级别、类别, 立即向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的后果和可能导致的后果。

  (二)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故的级别、程度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决定是否启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局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响应和二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事故灾难。

  3.跨省级行政区的煤矿生产事故灾难。

  4.国务院认为需要响应的煤矿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事故。

  2.超出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煤矿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级行政区的煤矿生产事故灾难。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煤矿生产事故灾难。

  (三)启动应急预案指令下达后,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主任迅速通知有关处室,由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负责人向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情况。

  (四)有关工作组接到指令后,立即按各自职责进入工作状态。

  保障组做好先期处置人员防护用品和应急装备配备,调动应急救援指挥车及其它车辆。

  抢险救援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抢险和现场指导、协调工作,掌握跟踪事故发生、发展情况,报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会同当地政府协调调动应急队伍,研究提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意见,迅速开展救援行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各项准备工作。

  专家组负责在第一时间内,会同相关处室联系和组织相关专家赶赴抢险现场,参与制定防止事态扩大、引发次生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

  协调组配合当地政府,协调省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现场秩序和交通秩序等工作。

  宣传组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制定宣传报道方案,做好新闻发布。

  通讯组及时跟踪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接收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的指示,迅速呈报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并按要求向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

  三、切实加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和“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原则,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一)强化企业先期处置。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要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二)强化政府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强化救援现场管理。指挥部要充分发挥专家组和企业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矿井井口、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要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强化安全有效施救。要高度重视救援人员自身安全。救援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及时排除隐患。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作为指挥部成员,参与制订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并根据救援方案和总指挥命令组织实施救援;在行动前要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适时把握救援暂停和终止。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大力推动煤矿应急预案演练

  要进一步推进应急预案演练进基层、进企业、进现场,推动应急预案简明化、卡片化、专业化,实现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全员化、经常化、系统化,普遍增强企业员工逃生自救互救能力,全面提升各级政府应对煤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能力。

  (一)扎实推动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围绕省局下达的年度演练计划,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工作督促和指导,抓好煤矿瓦斯或煤尘爆炸、井下火灾、透水、冒顶事故等应急演练,每项演练都要科学设定类型、模拟场景、参与范围等,切实提高演练针对性,不走过场,达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警示教育的目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派出专家组深入重点县(市区)、重点演练单位,针对企业风险隐患特点,帮助企业辨识和评估潜在重大危险、事故类型、事故后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和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工作。要抓好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解决企业与政府预案衔接不好、操作性不强问题,不断提升基层和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有效实施能力。

  (二)加强暗查暗访。各地区要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要求,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提问、现场实训、操作演示、“双盲”演练、电话查询等方式对本地区、本单位,以及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暗查暗访,全面推动企业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的提升。暗查暗访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现场作业人员应急响应能力、应急人员值班值守、应急物资储备与准备、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应急信息系统是否通畅、应急队伍日常管理与应急准备、企业应急标志标识设置、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和企业领导的应急意识等。

  (三)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将组织执法总队开展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备案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文本和备案回执、预案演练计划、急演练评估报告及影像资料,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五、积极推进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加大投入,加快步伐,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一)抓好全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实施。依托吉煤集团构建全省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支持吉煤集团及所属的5个矿业集团矿山救护队建设, 逐步配备处置复杂事故的高、精、尖应急救援装备。搞好高效快速救援钻机、大型排水设备、大型清障支护设备、人员避险、搜寻、定位等装备储备,提高防灾避险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积极推动重点地区、重点县(市)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参照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的建设原则、标准和要求,支持煤矿企业较多的市(州)、县(市),合理规划、整合资源,采取企业联合、政企联合或地方有关部门单独出资方式建设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煤矿企业,必须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三)建立和完善煤矿区域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参考煤矿企业地理位置和矿山救护队救援半径,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故,长春地区由长春市矿山救护队、双阳区矿山救护队、九台市矿山救护队救援;吉林地区由舒兰矿业集团救护队、蛟河市矿山救护队救援;四平和辽源地区由辽源矿业集团救护队救援;通化、白山地区由通化矿业集团救护队、白山市矿山救护大队、杉松岗救护队救援;延边地区由珲春矿业集团救护队、瀚丰矿业公司救护队、海沟矿山救护队、和龙市庆兴煤业公司矿山救护队救援;白城地区由万宝煤矿救护队救援。

  (四)加强协调指导。搞好与公安消防、公路交通、铁路运输、电力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作衔接和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应急物资储备名录和动态信息,便于战时抢险救援。

  六、坚决杜绝事故报告迟报、漏报、瞒报

  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认真研究制订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工作,坚决杜绝事故报告迟报、漏报、瞒报。

  (一)明确事故报告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向省局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切实做好有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二)落实事故报告时限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接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涉险事故报告后,较大以上事故要在1小时内上报省局,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一般事故也要在第一时间内报送省局,决不能迟报、漏报、瞒报。要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动态和发展趋势,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续报。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要先按要求及时快报。

  (三)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节假日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值班人员要熟悉工作情况、熟悉值班业务,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特殊重要时期,要建立紧急信息“零报告”制度。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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