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吉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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