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防治污染有关工作要求,近年来,全省持续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力度,多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管控,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成效明显。但在督导检查中发现,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扬尘的监管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个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扬尘管控责任不到位,施工工地存在建筑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扬尘治理公示板、缺少扬尘治理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防尘降尘措施实施不到位等问题。2024年,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扬尘污染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形象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采取坚决有力举措,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宜居、美好的生活环境。
二、压实企业管控责任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强化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监理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扬尘治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对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封闭管理、物料管理、降尘作业、路面硬化和车辆清洗以及监测监控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建筑物料堆放规范管理,开展建筑物料露天堆放问题专项治理,确保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
四、强化监督执法检查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托法治手段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提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巩固扬尘治理常态化监管机制,根据近年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常态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整治项目清单和台账。将基坑土方开挖和后期附属工程及装饰阶段列为扬尘防治重点管控时段。开展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并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面向社会曝光。同时,加强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逐个跟踪整改直至销号,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严防出现“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