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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事故防治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引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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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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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监〔2014〕160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6-16生效日期:2014-06-16

各市安监局,徐州监察分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安全生产科技水平,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事故防治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引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事故防治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引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6月16日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事故防控关键 技术)应用示范引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规划,推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夯实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事故防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引导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全面提升其事故预防控制水平并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全省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安排,每年制定项目计划。


  第五条 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项目单位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规模以上企业;
  (二)至少是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
  (三)具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科研人员、设备、经费
  以及其他必备条件。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方向:
  (一)获得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中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项目和重点示范工程;
  (二)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省级以上部门认可鉴定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其它具有示范引导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第七条 省局每年7月份集中受理项目,次年6月份组织验收,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如实填报《江苏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事故防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引导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推荐单位(各省辖市安监局,煤矿类项目由徐州监察分局)审查盖章,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推荐单位统一汇总上报省局。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省局相关业务处室依据申报条件与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经筛选后统一汇总至省局规划科技处。

  第十条 省局在初审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项目会议评审,评审意见报省局进行审批。在评审过程中,有申报项目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对评审情况及结果保密。

第四章 计划下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局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疑义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开展工作,推荐单位和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三条 因项目主要承担人人事变动和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等情况,需延期、调整、中止项目的,应及时向省局书面报告事由。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应根据项目内容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项目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局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项目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验收报告;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三)检测报告(根据项目性质,需要检测时出具);
  (四)应用证明;
  (五)项目验收通知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紧密围绕项目目标与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经济和社会效益、示范作用及推广价值等内容展开。验收采取会议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组由相关行业专家与省局相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3人,项目验收工作在验收组长的主持下开展。验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查看效果、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研究讨论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由验收组长和副组长签字。

  第十七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省局将优先给予政策与资金上的扶持,并授予“江苏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企业”标牌。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可向省局提出再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负主体责任,推荐单位和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做好通过验收项目的推广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事故防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引导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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