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5年3月28日被《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废止,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已经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及电话:杨飞,025-83336199。
附件: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pdf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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