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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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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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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环〔2014〕34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3-20生效日期:2014-03-20

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透明度,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月20日

  (联系人:唐浩华,联系方式:83203138)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粤环发〔2009〕19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按照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在受理时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对建设单位无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形式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网上审批系统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咨询予以答复。

  第七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受理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下列纸质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的电子材料予以审核: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明确项目实行核准制的依据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投资主管部门);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3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附电子版光盘1份);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附涉密的具体内容及其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者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格式要求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公布。

  第八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视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并在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网上审批系统予以受理确认;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依法不属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九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后在其政府公众网(http://www.gzepb.gov.cn,下同)公开受理情况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并征求公众意见。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开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公开内容及要求按《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执行。

第三章 审查

  第十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实行经办、审核、签发三级审批制度。其中,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制度,由经办处室初步审查后,报经广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以通过举行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专家、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对公众反馈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召集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题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在其政府公众网公示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公示期为5日。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批准

  第十三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建设单位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后,在其政府公众网公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后,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建设单位要求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后,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第五章 期限

  第十七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和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自收到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审批过程中需要举行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需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初审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公示要求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辖区内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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