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15日被《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公告2017年第74号)废止,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附件三名单的调整,以及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修订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目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11年第91号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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