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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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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防减救办发〔2024〕14号

颁布部门: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11-01生效日期:2024-1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近一段时期,我国极端性灾害多发频发,给灾区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安排调拨大量救灾物资,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大局稳定。同时,救灾物资分配、发放和处置等方面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引发负面舆情。为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全链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坚决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救灾物资需求统计制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及时掌握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包括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情况及物资品种、数量、地点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摸排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接报情况后,2小时内将主要需求信息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分别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统计更新上报最新信息。对于社会反映的灾区救灾物资需求,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核实处理并逐级上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原则上要在1小时内反馈。

  二、健全救灾物资采购轮换制度

  各地要健全常态化救灾物资采购、轮换管理制度,对照地方各级应急物资储备指导目录,根据当地需求,结合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优化储备品种和布局,采购增储实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物资品种。要健全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权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细化采购流程,严格采购程序,加大采购工作监管力度,重点关注采购过程中的重点风险事项,严守安全和廉洁底线。要进一步健全储备物资轮换处置制度,明确在库物资定期点验、维护保养、处置利用、补充更新等措施,确保在库物资质量安全,更好满足应急抢险救灾保障需要。

  三、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保管制度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储备管理部门以及各承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名录,完善储备管理办法,明确物资入库、储存、出库、运维、监管等环节各单位职责要求。各承储单位要严格落实专仓存储、专人管理、专账登记、挂牌明示、信息化管理要求。救灾物资应按性质分类集中存储在符合要求的库房内,物资入库后,码垛应科学、安全、合理,承储单位应确保物资清洁、包装完整,并根据其性质和保管保养要求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物资出入库、调运、交接、处置等重要事项实行双签字,除紧急等特殊情况外,相关手续应经过两名及以上相关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各地要加大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推广使用力度,各承储单位要及时通过该平台更新仓储数据。承担物资调运任务的,调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数据。鼓励承储单位通过系统对接将仓储数据实时上传应急资源管理平台。

  四、健全救灾物资调运管理制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救灾物资调运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调拨权限与流程,确保应急状态下物资调拨指令迅速传达、执行到位。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取消相关单位承储资格。接到调拨指令后,原则上应在3小时内完成调拨物资首车发运工作。各级应急管理、储备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各承储单位要健全救灾物资应急调运机制,保障救灾物资安全快捷运输。原则上除少数边远地区及道路中断等特殊情况外,接到紧急调拨指令后,应确保首批救灾物资县级6小时内、市级8小时内、省级10小时内运抵灾区。各地要加快建立本地区应急物资保障队伍,统筹协调物资物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等力量,确保重特大灾害发生后,能紧急动员充足力量,做好大批量救灾物资集中情况下物资协调、临时仓储物流、信息统计等工作。

  五、健全救灾物资接收发放制度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储备管理部门健全救灾物资接收发放制度,视情制定接收发放方案或预案。各物资接收点、临时仓储点、物资集散发放点、集中安置点等要明确物资接收发放程序,全过程登记造册。

  (一)物资接收。调拨物资时,调拨单位负责制定救灾物资调拨使用提醒函,接收方要与运输方做好沟通衔接,及时安排人员到达接收地点,接收时要对拟接收物资进行核对,检查物资品种、数量、包装、生产日期等无误后填写物资接收单,办理接收手续。对于因救灾任务繁重或灾区客观实际等原因无法准时接收物资的,接收方要及时研判并提前告知调出方,协商交接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物资分配。物资接收完成后,接收方要根据本地区灾害情况、倒损房屋数量、集中安置点数量、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现有救灾物资等,向各临时仓储点、物资集散发放点、集中安置点等科学合理分配救灾物资,并保存相关分配记录。

  (三)物资发放。各临时仓储点、物资集散发放点、集中安置点等要安排专人登记物资接收数量、发放数量、发放对象、发放时间等,履行签字审核手续,有序发放并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健全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制度

  各地要结合防灾减灾救灾演练等定期开展应急物资筹集、调运、分发、现场管理等实训实练,提前熟悉救灾物资性能,掌握12㎡、20㎡、36㎡等单(棉)帐篷搭建方法和使用要求,结合救灾物资日常储备管理等,提前培养一批熟练掌握帐篷搭建方法、善于培训和组织的技术教官,纳入本地区应急物资保障队伍,确保重特大灾害发生后,调运使用帐篷的地区能快捷、迅速建立起帐篷安置点。对于灾区救灾物资使用,原则上以救灾帐篷方式安置的应做到一户一顶,折叠床、被褥等每人一件,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如灾害初期救灾物资供给不足,应优先保障灾区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需要。

  七、健全救灾捐赠物资管理制度

  各地要依法依规引导救灾捐赠活动,围绕灾害防范应对全过程做好捐赠物资管理。

  (一)加强救灾捐赠工作引导。灾害发生后,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救灾物资需求统计信息,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有序有效捐赠物资。相关部门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要及时、准确发布需求信息并动态更新,避免因供需不匹配或信息更新不及时,增加灾区负担或造成捐赠物资浪费。

  (二)建立应急物资政社协同保障机制。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动态评估本行政区域风险形势,会同有关部门与有意向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应急物资政社协同保障机制,健全常态化合作机制,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按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形成保障合力。

  (三)强化捐赠物资信息反馈公示。捐赠物资接收方要参照救灾物资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做好捐赠物资接收、分配、发放和使用管理,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捐赠方反馈并公示。

  八、健全救灾物资回收处置制度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储备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救灾物资回收处置工作,根据各地实际健全完善回收处置制度。

  (一)需回收的安置类救灾物资。救灾任务结束后,以下安置类救灾物资均需回收处理:一是未动用的救灾物资;二是集中安置点提供的救灾帐篷、折叠床等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个人的公共救灾物资;三是分散安置过程中,发放给受灾群众的救灾帐篷。需回收的安置类救灾物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储备管理部门指导灾区应急管理和储备管理部门做好统筹,物资发放单位具体承办,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根据地方需求可作为省级、市级、县级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救灾物资存储。

  (二)不需回收的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个人的防寒服、棉大衣、棉被、毛毯、毛巾被、夏凉被、折叠床、炉具、家庭照明灯等救灾物资,原则上不需回收。物资发放单位要加强救灾物资使用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随意抛弃救灾物资,如出现受灾群众个人不当使用或出售、出租救灾物资等情况的,要将相关救灾物资追回并给予一定教育惩戒措施。

  (三)保质期相对较短的救灾物资。食品类、饮水类、卫生清洁及老幼病残孕特殊用品等不宜长期存储、保质期相对较短的救灾物资,已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原则上不再回收。对未动用或可回收、有使用价值的,经物资使用单位上一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结合实际回收存储、调剂使用或综合利用,避免过期浪费。

  (四)需报废处理的救灾物资。对使用过程中损坏、无重复使用价值的物资,以及在储存过程中非人为因素致使质量下降、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在经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后,经物资所属的县级或以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进行报废。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批准部门出具报废通知,物资使用单位或承储单位将待报废物资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报废处理机构进行处理。报废处理过程中,全部去除“应急救灾”、“防汛抗旱”等字样标识。严格执行报废物资闭环管理,完善签字交接台账,点对点开展处理工作。承担救灾物资报废处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报废处理工作,严禁将已批准报废物资随意丢弃、抛弃、出租或流入社会。

  九、健全救灾物资标识推广制度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应急救灾物资标识,根据《应急救灾物资标识推广使用指南》,逐步推广使用统一的应急救灾物资标识。在各级采购的救灾物资、调运车辆、储备库(点)、物资存放点、集中安置点、应急物资保障队伍等适宜统一标识形象的场景中推广使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为该标识的受权使用人,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以及本级机关标识使用的授权、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授权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标识相关使用人未按规定受权使用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整改直至停止其标识使用资格。

  十、健全救灾物资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梳理救灾物资需求统计、采购轮换、储备保管、调运管理、接收发放、使用管理、捐赠管理、回收处置、标识推广、监督管理等全链条制度规定,查缺补漏,加快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灾物资长效监督机制,协调媒体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要按照“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原则,管好用好救灾物资,不得优亲厚友、不得截留私分,不得故意破坏、损毁、倒卖、丢弃救灾物资。对于已调拨救灾物资,要跟进发放、使用、回收处置等管理情况,发现舆情或问题线索,应第一时间核实查清、果断处置并公布结果,存在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下发后,省级相关制度制定情况请及时报我办备案。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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