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各有关环评机构: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环境保护总局第30号令)和《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0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1月11日
福建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环境保护总局第30号令)和《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0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维护和专家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本厅有关环境影响技术评审工作(以下简称技术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技术评审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函审、复审、厅内部审查、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以及环评考核等与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审查、审批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本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本厅设立和管理,委托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环评中心”)负责评审专家征集、资格筛选、日常管理、考评以及支付专家咨询费用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由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组成,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技术评审的专业、行业分类;
(二)专家库内专家进行分级管理;
(三)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四)具有公布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信息平台;
(五)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行业具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行业的国内外相关情况和进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四)在其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在从事行政管理相关专业领域15年以上、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退休人员;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审查工作;
(六)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省、市、县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的相关在职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省环评中心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
(二)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
(三)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材料;
(五)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六)属于单位推荐的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评审工作需要的特殊行业、专业专家,可以由省环评中心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名为专家入库人选。
第九条 专家库分级管理中,一级专家原则上应是所在单位、所属专业的技术和业务带头人,长期从事该专业领域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环评评审经历;二级专家原则上应是所在单位、所属专业的技术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环保领域从业经历;三级专家原则上应是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专家库中属于环保部专家库的专家,直接列为相应类别的一级专家,不另行定级。
第十条 对于入库的专家不能胜任评审工作或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应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省环评中心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本厅定期公布专家库最新动态。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审查会的专家不少于3名,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会的专家不少于5名,规划环评报告书书审查会议的专家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会议或规划环评文件审查会议专家人选,应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区域,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等具体工作由省环评中心负责组织,驻厅监察室视情派人现场监督。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第十五条 因特殊行业的评审工作需特邀专家的,须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并报驻厅监察室备案。
第十六条 省环评中心因工作需要对环评文件函审、内部审查,由省环评中心根据项目类别从专家库中自主选取,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
第十七条 从事环评文件综合考核的专家由省环评中心商具体业务处根据项目专业、行业自主确定。
第十八条 本厅和省环评中心对专家库中的专家电话、住址等私人信息不予公开,审查会通知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每位专家分别发送,且给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审查会通知只告知专家人数,不告知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给每个专家的审查会通知也不告知其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评审会前分送或邮寄环评文件给专家预审的工作由省环评中心负责,其中:在福州市区的专家由省环评中心负责分送或邮寄;在福州市区以外地区的专家,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因时间紧迫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负责审批的业务处长同意后,可以交由建设单位分送。
第四章 专家权利职责
第二十条 环评专家在技术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环评文件或其它环境技术咨询业务的评审权;
(三)对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可行性的表决权;
(四)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技术咨询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技术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二)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受聘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
2.接受过环评机构的聘请参与所评审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
3.父母、夫妻、子女是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三)严格遵守技术评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四)发现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向本厅相关部门报告。
(五)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协助对环评文件修改内容的复核工作。
(六)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需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建设或者规划实施从环保角度出发是否可行,是否支持项目建设或者规划实施,并对自己的结论负责。
(七)不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作出与技术评估或审批事项有关的承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从环评文件审查到批准期间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银行购物卡等。专家不得收取超过规定的咨询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会专家咨询费用由省环评中心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的任何礼品。
(三)禁止参加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四)禁止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
(六)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会议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组成员的意见,根据专家达成的共识形成专家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记录和反映,由全体专家签字确认后作为评审结论。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凡多次在技术评审中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无私奉献、绩效突出、观点鲜明,能为审查、审批和环境管理提出切实可行意见的专家,由本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厅对其予以警告或者暂停1年项目评审入选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驻本厅监察室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袒护或歧视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显失公正和公平,导致技术评审中出现有明显质量问题,或者出现其他不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行为的;
(二)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某项目评审的专家,未提前1天以上告知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或踏勘现场2次以上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和参加技术评审会议的;
(四)被抽取的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环评文件评审累计3次以上的;
(五)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不提前做好参会准备、不按要求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的;
(七)评审意见空话套话、无针对性的;
(八)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在全省环保系统通报批评;对环评机构停止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6个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环保部。
(一)违规指定或干预专家抽取的;
(二)贿赂专家的,包括馈赠专家所谓的“评审费、咨询费、评估费”以及礼品(含土特产等)、礼金、银行卡、购物卡、有价证券等;
(三)在技术评审中干预专家评审工作、干预专家发表意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厅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