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做好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工作,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3年12月19日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
(一)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
(二)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
(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四)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防洪安全的,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水影响评价内容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水影响评价报告形式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一)日取(用)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部分应当编制报告书。小于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表。
(二)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部分应当编制报告书。小于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铁路、公路干线长度超过5公里的;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部分应当编制报告书。小于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没有能力编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具有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相应级别的资质或技术条件。不符合相应级别资质或技术条件要求的,可以联合编制。
第六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各部分内容编制资质要求如下:
(一)具有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市各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评价)部分的编制工作。具有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市日取(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评价)部分的编制工作。
(二)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以上资质或技术条件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市各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部分的编制工作。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资质或技术条件的单位,可以承担区县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部分的编制工作。
(三)具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或咨询、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仅限于具有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范围)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市各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部分的编制工作。具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或咨询丙级的单位,可以承担区县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部分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用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进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组织,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技术评估报告等审查文件。
第九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技术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复审。
第十条 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影响评价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年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增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但是年取(用)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审批。
(二)拟市级立项、核准、备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拟市级及中央立项、核准、备案建设的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其他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季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第十一条 水影响评价审查的行政许可受理条件:
(一)水影响评价书面申请;
(二)行政许可申请表;
(三)水影响评价报告书(表)3份,并附电子版;
(四)申请单位(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编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报告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告编制委托书复印件、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评估报告及修改说明;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履行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由水利部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