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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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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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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安监〔2013〕165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11-04生效日期:2013-12-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目前尚没有替代法规。

各区(市)县安监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4日

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成都市范围内,任何无特定身份的自然人有权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三条 凡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完全掌握的,经依法立案处罚后,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四条 群众举报他人或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或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或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管理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进行职业危害公示的;
  (四)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对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后运行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行的;
  (七)电气设备未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的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有毒、有害、有限空间、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或职业危害因素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十一)从事起重、爆破、有限空间作业、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动火动焊等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的;
  (十二)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违法违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具备规定的条件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和其它安全生产资格培训的;
  (十四)在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或在下列区域内发现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的: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2.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3.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4.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5.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
  6.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7.其他危险区域内。
  (十五)在学校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明显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十六)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存储量和用途或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禁止行为的;
  (十七)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或向非法生产者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设备或转销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或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行为的;
  (十八)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或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下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3.煤矿企业已按照政府指令关闭,死灰复燃偷开偷采的;
  4.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落实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措施或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实行机械通风或尾矿库坝体存在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等重大隐患的;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事故或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前款所列行为应当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核实和查处并给予奖励。有关部门暂时没有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的,可将举报核实处理情况转交安全监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邮箱、网络等方式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举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网上举报地址和通信地址。

  第六条 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的自然人,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个人联系方式。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九条 奖励办理的时限、程序:
  (一)经核查属实的举报,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二)相关领奖手续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奖励经费和管理。
  (一)举报奖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市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区(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区(市)县级财政负责。区(市)县级财政暂时没有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的,由区(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向市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给予奖励;市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区(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再次奖励。
  (二)市、区(市)县财政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安全监管部门专款专用,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核查情况必须回复举报人。工作人员对实名举报置之不理、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成安监〔2011〕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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