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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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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环发〔2013〕91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13-11-04生效日期:2013-11-04

各市区环保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厅党组会议决定,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我厅制定了《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做好衔接。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有关要求,抓紧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具体工作流程,加快工作对接,认真做好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为确保下放工作平稳过渡,对已报我厅和列入2012年强制审核名单的企业继续由我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列入2013年强制审核名单的企业由各市组织评审。

  二、提升水平,强化监管。要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切实提高办理效率,按照权责相当的原则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对管理职责不到位或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及时报备,反馈信息。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在网站或媒体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情况。同时按照环保部工作要求,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资料汇总上报工作。

  四、加强督查,严格奖惩。要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中高费方案实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不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不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简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2、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三条 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抽查指导。各市环保部门定期于每年一月和七月份向省级环保部门上报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企业名单和工作总结。

  第四条 涉及上市、行业准入等需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清洁生产审核意见的企业,由省环保厅组织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第五条 市级环保部门依据《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确定的七大重点行业,分年度对辖区内符合强制审核要求的企业下达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组织评估、验收工作。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环保部门参与,并负责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中高费方案实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验收。

  第六条 市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强制审核企业上报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时除审查基本内容外,须主要说明以下问题:
  1、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超标或超量排放污染物、使用或者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超过单位定额能耗等情况彻底查明底数、查清原因、真实报告,有无弄虚作假的行为。
  2、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可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实施后能否实现污染物排放达标、达量、达到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
  3、审核报告是否对企业的清洁生产现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审核,本轮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能否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达到先进或较先进水平。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公示
  1、对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能如实报告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每年由市级环保部门进行公告。公告名单以文件形式下发县级环保部门并在市级环保网站进行公布。
  2、企业应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企业可以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报告的编制,若自身力量不足,可聘请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帮助指导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报告的编制。

  第九条 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申请文件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附件。

  第十条 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按经评审通过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确定的实施方案,在本轮清洁生产实施期内完成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不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先相关管理办法同期废止。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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