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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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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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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政发 [2008] 44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08-05-14生效日期:2008-05-1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3月20日被《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生态型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大保护臭氧层工作力度,在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制冷设备、系统应当全面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中的制冷剂。除用于维修、药用气雾剂行业等必要用途外,本市不再生产、储存、销售氯氟烃(CFCs,俗称氟里昂) 类制冷剂及含CFCs类制冷剂的产品;不得将CFCs类制冷剂用于发泡、清洗及泄露检测等。

  二、本市不再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及使用CFCs、哈龙的建设项目,不得安装使用含CFCs制冷剂的产品,非必要场所不再新配哈龙灭火设施。

  三、目前仍使用CFCs类制冷剂制冷设备、系统的,应当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将其置换或改造为使用CFCs替代制冷剂的制冷设备、系统。

  四、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储存、销售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

  五、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具有汽车空调、工商制冷、中央空调等维修资质的单位,应当配备CFCs回收设备,在维修时按有关规定对CFCs进行回收,禁止将CFCs类制冷剂排入大气;维修已替代了CFCs类制冷剂的制冷设备、系统的,禁止重新使用CFCs类制冷剂。

  六、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此项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消费、经销消耗臭氧层物质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举报热线: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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