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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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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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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政发 [2009] 24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9-03-04生效日期:2009-03-0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12月24日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大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与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对全市经济、社会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其中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地铁、快轨、水利、港口、人防等重点工程项目。

  第四条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视为建设单位,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的,该项目主管部门视为建设单位,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的安全。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在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金额交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支付监理公司安全监理所需费用,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负责。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工程要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要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要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生产,并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各自责任。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法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备案制度,并对相应行业建设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第十条 属于生产经营性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大政发 [2007] 100号),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由此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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